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2年度,65號
TPDM,112,訴緝,65,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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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緝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玉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4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童玉崎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本院訴訟程序中,經法官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胡原碩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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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