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95828號
TYDV,112,司執,95828,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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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582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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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路○段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郭慈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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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祝鳳秋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強制執行程序之兩造均需有當事人能力,是債權人聲 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 要件,不生補正之問題,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 聲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早已死亡而無訴訟法上 當事人能力,此屬無從補正之法定要件欠缺,其聲請自應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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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