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442號
CHDV,112,司票,1442,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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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442號
聲 請 人 張正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曜宗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21 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號:WG0000000), 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2年12月21日 ,詎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提示,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 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 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查聲請人所提出本票所載 到期日為民國112年12月21日,到期日尚未屆至,有本票影 本1紙在卷可稽,故聲請人於本票到期日尚未屆至時所為之 提示,當不生提示之效力,聲請人自無從行使追索權,從而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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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