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378號
CHDV,112,司票,1378,2023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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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378號
聲 請 人 陳寶元
黃冠霖



上列聲請人陳寶元等二人因與相對人蕭明芳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陳寶元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為完全而絕對之有價證券,具無因性、提示性及繳回
性,該權利之行使與本票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請確
認本件請求之聲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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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