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959號
CHDV,112,司促,9959,20230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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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959號
債 權 人 胡淑惠


債 務 人 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

法定代理人 郭秋勲

債 務 人 李超群


楊月

李昱翰


賴履安


馮秀琴


劉美玲


黃翔韻

林三元


吳生泉

何偉友


一、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李超群楊月秀、李昱
翰、賴履安馮秀琴劉美玲黃翔韻林三元吳生泉
何偉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9,720元,及自本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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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