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90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世宗
債 務 人 陳瑞敏即陳秉永之繼承人
張真珠即陳秉永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秉永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35,344元,及其中新臺幣32,520元自民國112年8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
承被繼承人陳秉永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