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90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吳翠峯
債 務 人 東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柯志明
人
債 務 人 柯志男
柯兆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9,725,887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8903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2,683,321元 112年7月13日 2.24 112年7月13日 002 3,888,882元 112年7月21日 2.17 112年7月21日 003 2,055,548元 112年7月21日 2.17 112年7月21日 004 4,925,920元 112年7月10日 2.17 112年7月10日 005 1,666,662元 112年7月12日 3.155 112年7月12日 006 21,850,000元 112年6月28日 2.42435 112年6月28日 007 7,300,000元 112年6月28日 2.42435 112年6月28日 008 3,900,000元 112年6月28日 2.42435 112年6月28日 009 1,310,002元 112年8月2日 3.155 112年8月2日 010 145,552元 112年8月2日 3.155 112年8月2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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