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娸鎔即田林春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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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查債務人有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00○000○000○00 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10000分之250之清算財產,經斟酌其 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予以變價之必要,爰選任臺灣金融資 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設高雄市○鎮區○○○路00號 17樓之7,法定代理人黃作鈞) 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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