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32 號
聲 請 人 洪媛庭
上列聲請人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再字第 2 號( 下稱系爭裁定一)及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抗字第 419 號民 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有違憲疑義,應予廢棄,發回 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及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不合程式或 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款、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3 項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不 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合 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客觀上難謂已 具體指明何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 分,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 害其憲法上權利,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 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