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請求返還定金等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審裁字,112年度,1721號
JCCC,112,審裁,1721,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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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21 號
聲 請 人 陳市藏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返還定金等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再易字第 9 號 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對於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規定與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函有無牴觸、矛盾,漏未於判決理 由中敘明,懇請大法官解釋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 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係以陳黃玉映為再審原告,聲請人僅為其訴 訟代理人,是聲請人既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 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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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