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712 號
聲 請 人 一 劉姿岑
聲 請 人 二 鄭博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
字第 923 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 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等對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923 號民事判 決(下稱系爭判決),經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366 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故應以上開系爭判決為 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僅係對法院裁判之標的及職權認定之事 實有所指摘,亦難謂已敘明系爭判決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 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