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83 號
聲 請 人 邱謙成
送達代收人 邱貴成
上列聲請人為退學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退學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189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 用之臺北市立商業專科學校學則第 22 條規定,有牴觸憲法 第 21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疑義,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聲請不合程式或不 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 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經憲法法庭 112 年 審裁字第 725 號裁定不受理,並送達聲請人在案。茲復行 聲請,除仍執前詞,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如何牴觸憲 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外;聲請書亦自承聲請人係於 111 年 9 月 19 日收受確定 終局裁定,本次再為聲請,業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2 項所定不變期間。是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爰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