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審裁字,112年度,1662號
JCCC,112,審裁,1662,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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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62 號
聲 請 人 徐森安
上列聲請人因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認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2 日 111 年度抗字 第 200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 466 條之 1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人民 受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 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 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客觀上尚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 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理由,與前 開規定之聲請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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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