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審裁字,112年度,1645號
JCCC,112,審裁,1645,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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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45 號
聲 請 人 李佩珍
送達代收人 李明珍
王嘉麟
送達代收人 陳玉婷
賴護鑫
送達代收人 賴顥元
莊莉
送達代收人 莊明星
刁威淇
送達代收人 刁國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陳宜鴻 律師
翁呈瑋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1056 號判決 (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及侵害憲法 第 15 條保障工作權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復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 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 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前 揭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 以一致決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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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