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債權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審裁字,112年度,1587號
JCCC,112,審裁,1587,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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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87 號
聲 請 人 奕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柯厲生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債權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重大違背法 令,阻礙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顯有牴觸憲法第 15 條人 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情事,爰持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1645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662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 )及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045 號民事裁定等聲請 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 ,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援 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 6 個月內聲 請,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憲訴法明定不得聲 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 7 款復定 有明定。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 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部分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次 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並未依法定程序 用盡審級救濟,因此該判決非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 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又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並未援用大法庭 之法律見解,且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則聲 請人自均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 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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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奕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