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羅振瑋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羅英裕(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臺東市
中興路二段150巷28弄2之1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
3年5月2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羅英裕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羅英裕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