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全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洪媛庭
相 對 人 廖偉平
法定代理人 廖若寧
廖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94年6月1日簽立離婚協議,相對 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及第三人廖若倫每月新臺幣(下同)20,0 00元至第三人廖若倫滿20歲日止之房屋租賃金,詎相對人積 欠97年5月、101年2至同年4月、101年6月至106年12月之房 屋租賃金,共計1,420,000元。而相對人所有門牌號碼臺北 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4 樓房地,先經由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85號判決移轉登記予 第三人黎玉嬌方式脫產,再移轉登記給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廖若寧、廖志鵬,並由廖若寧、廖志鵬向聯邦商業銀行為高 額抵押貸款。廖若寧、廖志鵬又於104年間與第三人廖麗蓮 合謀取回相對人於本院提存所之擔保金。聲請人為恐將來有 不能或難以強制執行之虞,為保全債權,爰聲請假扣押。並 聲明:願供擔保,請求裁定就相對人所有102年度存字第136 8、2120號新臺幣1,400,000元及自10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二、按家事訴訟事件,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為假 扣押、假處分之聲請,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1條定有明文。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又家事事件法及非訟事件法均無 關於假扣押之規定,且非訟事件法就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係採列舉之方式,並無概括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有關假扣押等保全程序之規定,既未在非訟事件法準用 民事訴訟法之列,故此類家事非訟事件,即無適用或準用民 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等保全程序規定之餘地。經查,本件聲 請人請求相對人履行離婚協議事件,目前由本院以112年度 家親聲字第59號審理中,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 無訛,聲請人依兩造簽訂之離婚協議約定請求相對人履行,
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之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 屬家事非訟事件,並無適用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等 保全程序規定之餘地,是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