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254號
CHDV,112,司票,1254,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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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54號
聲 請 人 高淑華
上列聲請人高淑華因與相對人張瑞和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瑞和已出境,請據實查報其國外之送達地址。如國
外之送達處所不明,請一併具狀表明,並向本院聲請為公示
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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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