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254號聲 請 人 高淑華 上列聲請人高淑華因與相對人張瑞和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張瑞和已出境,請據實查報其國外之送達地址。如國 外之送達處所不明,請一併具狀表明,並向本院聲請為公示 送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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