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214號
CHDV,112,司促,9214,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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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21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洪婉榛即洪玉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0,119元,及自民國98年11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79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98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180天(含)以內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180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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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