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193號
CHDV,112,司促,9193,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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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1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永青地政士即黃西源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西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1,472,749元,及自民國91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0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2年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應於管
理被繼承人黃西源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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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