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128號
CHDV,112,司促,9128,20230823,4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128號
債 權 人 廖晏堂
盧嬿

林耀龍
曾鼎榮
何翊
詹美淑
唐丞
王順宏
黃秋樺
陳昭偉
黃鈺婷
郭秋勳

潘雅玲
韓昌弘
趙延
楊琬琪
林惠美
兼 共 同

上列債權人廖晏堂等十八人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
學等十一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廖晏堂等十八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000元。(經核各債權應屬獨立,債權
人須各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共計新臺幣9,000元,請
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債權人陳昭偉黃鈺婷郭秋勳潘雅玲韓昌弘趙延
楊琬琪林惠美需向本院陳報是否指定李家煒為送達代收
人(狀尾需補正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
三、債權人郭秋勳需陳報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之法
定代理人及提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民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