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093號
CHDV,112,司促,9093,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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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093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萬
代 理 人 林文得
債 務 人 陳家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3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改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3.057加1成計息,逾期
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依特約條款逾期
本金部分改按二林鎮農會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828加5成計
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3,326元,及自民國112年4
月23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22日止,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
之利率年息百分之1.7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
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3.057加1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
標準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依特約條款逾期本金部分
改按二林鎮農會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828加5成計息,逾期
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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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