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936號債 權 人 陳政峰 上列債權人陳政峰因與債務人林毅桓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政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求標的欄位中,應表明表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將利息起 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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