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936號
CHDV,112,司促,8936,202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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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936號
債 權 人 陳政峰

上列債權人陳政峰因與債務人林毅桓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政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欄位中,應表明表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將利息起
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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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