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551號
CHDV,112,司促,8551,2023080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551號
債 權 人 百樂美髮美容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張家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聯國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債權人百樂「美髮美容」材料行,與所蓋印章:
百樂「美容美髮」材料行不同,請確認債權人名稱。
二、請提出債權人之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資料,確認債權人組
織型態,如債權人為獨資商號,請更正張家濱即○○○材料
行。
三、以上如有誤載,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