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訴字第 1665 號及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5832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憲裁字,112年度,68號
JCCC,112,憲裁,68,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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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憲裁字第 68 號
聲 請 人 廖文宏
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訴字第 1665 號及刑事
判決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5832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度上訴字第 1665 號 及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5832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 定),牴觸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 等規定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上開判決,以聲請人就原判決事實欄一之(一)販賣海洛因 予郭婉玲部分,並未提出適法上訴第三審理由,上訴違背法 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上開 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另聲請人就事實欄一之 (二)販賣海洛因予吳忠興部分,雖亦曾提起上訴,惟並未 敘述上訴理由,經最高法院上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此 部分核屬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業經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 字第 261 號裁定不受理在案)。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 111 年 1 月 4 日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 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 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定之;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32 條 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 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四、查聲請人係於 111 年 4 月 26 日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 ,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及最高法院上開判決均於憲訴 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是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決定。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 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爰裁定不受理。




五、至聲請人就刑法第 44 條及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法 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
├───────┼──────────────┤
│全體大法官 │無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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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