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赦免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裁字,112年度,26號
JCCC,112,憲裁,26,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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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憲裁字第 26 號
聲 請 人 陳憶隆
黃春棋
連佐銘
蕭新財
楊書帆
呂文昇
劉榮三
王柏英
沈鴻霖
陳錫卿
廖敏貴
唐霖億
廖家麟
徐偉展
歐陽榕
郭俊偉
王信福
連國文
蘇志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
周宇修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赦免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裁字第 270 號 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赦免法因規範密度 不足,有違反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15 條生命權、第 16 條訴訟權、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公民 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 6 條第 4 項等規 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 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 得聲請,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裁定,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 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 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 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該次修正施行前即司法 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 第 2 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 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
(二)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 人,就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 定。按赦免為總統之特權,憲法上並無賦予人民請求赦免 之權利(憲法第 40 條參照),又「受死刑宣告者,有請 求特赦或減刑之權……」固為公政公約第 6 條第 4 項所 明定,惟其尚非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是此部分聲請與大 審法規定之要件不合。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均有未合,爰裁定不受理。五、末按聲請人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其聲請之全部或一 部,憲法訴訟法第 2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聲請人蕭仁俊邱合成於 111 年 8 月 31 日撤回本件聲請、聲請人游屹 辰於 112 年 5 月 18 日撤回本件聲請,依上開憲法訴訟法 規定,已發生撤回之效力,雖蕭仁俊邱合成於同年 9 月 30 日請求廢棄前次撤回並回復其待審資格,對已發生撤回 之效力仍不生影響,爰三人均不列為聲請人,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
├──────────────┼──────────────┤
│全體大法官 │無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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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