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審裁字,112年度,1486號
JCCC,112,審裁,1486,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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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86 號
聲 請 人 洪羽宏
送達代收人 黃志文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58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 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確定 終局判決僅因聲請人持有不動產之鑰匙,即認定其受有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就民法第 179 條規定之適用顯有錯誤 ,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而屬違憲,應予 廢棄並發回管轄法院。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 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 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按上開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 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 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 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 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 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 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保障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 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三、核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之事由,僅係對於 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 定終局判決就民法第 179 條規定之解釋、適用,究有何悖 離憲法基本權利保障與憲法價值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 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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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