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審裁字,112年度,1427號
JCCC,112,審裁,1427,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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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27 號
聲 請 人 柯芳澤
訴訟代理人 王俞堯 律師
尤伯祥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679 號民事判 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之年資 結算給付請求權及公保投保年資損失補償金,分別類推適用 公務人員退休法、勞動基準法及公教人員保險法之 5 年消 滅時效,而非民法第 125 條之消滅時效,違反憲法第 23 條之法律保留原則。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復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 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 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爰 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不受理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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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