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83號
原 告 李斗王即寶美眼鏡館
訴訟代理人 龔玉蓉
被 告 楠加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良宇
訴訟代理人 何昀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
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000年0
月0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