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50號
PTDV,110,司執消債清,50,2023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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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
聲 請人 即
債 務 人 黃譁宸黃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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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 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查債務人有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 864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同市○○○路000號7樓之3)之清算財 產,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予以變價之必要,爰選 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設高雄市○ 鎮區○○○路00號17樓之7,法定代理人黃作鈞) 為本件清算程 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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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