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
聲 請人 即
債 務 人 黃譁宸即黃惠君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
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查債務人有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
864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同市○○○路000號7樓之3)之清算財
產,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予以變價之必要,爰選
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設高雄市○
鎮區○○○路00號17樓之7,法定代理人黃作鈞) 為本件清算程
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