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龔正文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代 理 人 林宗儀律師
管 理 人 林昱宏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曉瑩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住同上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同上
代 理 人 吳家復 住○○市○○路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及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依靜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0段0號16樓、40樓及41
樓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育麒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元良
住同上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祐銘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住同上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唐曉雯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馮雅萍
住○○市○○區○○○路000號前棟2樓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及117
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喬湘秦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住○○市○○區○○路0段00號21樓
債 權 人 黃仁助 住○○市○鎮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昱宏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如附表1及附表2所示清算財團財產之管理人,提起遺產分割訴訟、辦理分割登記及變更納稅義務人事宜。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清 算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 理;無決議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22條定有明文。二、債務人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裁定自民國111年11 月14日中午12時開始清算程序,查如附表1及附表2所示之清 算財團之財產須進行分割,因認本件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1:
被繼承人:龔有財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恆春鎮 一心 184 984.46 全部 備考 2 屏東縣 恆春鎮 一心 185 190.28 全部 備考 3 屏東縣 恆春鎮 湖內 689 3244.6 全部 備考 4 屏東縣 恆春鎮 湖內 725 2090.11 全部 備考
附表2:
被繼承人:龔有財 編號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備註 1 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號 2 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0號 無房屋稅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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