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
聲 請人 即
債 務 人 黃譁宸即黃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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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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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崇城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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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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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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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代 理 人 張小飛
陳建科
債 權 人 李瑞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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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龔瑞寶
黃佩璋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
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18條第1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消
債清字第56號裁定自民國110年10月1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債務人有如當事人欄所列已申報之債權人6人,有
本院於111年1月11日製作並已確定之債權表附卷足憑。查本
件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01條規定記載於書面,並經本院以112年5月1日屏院惠民執
玉字第110司執消債清50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
對於處分方法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本院斟酌本件之特性,
認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適當,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清 算 財 團 財 產 種 類 標 的 暨 處 分 方 法 不動產 一、土地及建物: 1.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948/100000。 2.屏東縣○○市○○段0000○號建物所有權全部(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0號7樓之3)。 二、處分方法: 上開不動產,雖經抵押權人即別除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明欲行使別除權,惟迄未聲請強制執行,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2條第2項但書辦理,擬分別核定第1次拍賣最低價額為㈠土地新臺幣(下同)920,000元、㈡建物5,880,000元,合併拍賣不動產。拍賣方式將比照強制執行法拍賣不動產執行方法進行,每次減價1成,惟扣除特別拍賣程序(公告應買3個月),並於6次拍賣無人應買時,終止拍賣程序。 動 產 一、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民國110年出廠。 二、處分方法: 機車折舊後之價值46,000元,業經本院通知債務人提出同金額現金代之,並已製作分配表分配予全體債權人。 保 單 一、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54,832元,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26,898元,合計81,730元。 二、處分方法: 業經本院解約及債務人提出同金額現金代之,並已製作分配表分配予全體債權人。 存 款 一、裁定開始清算時之存款總額4,141元。 二、處分方法: 通知債務人提出同金額現金代之,並已製作分配表分配予全體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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