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補充解釋
(),審裁字,112年度,1254號
JCCC,112,審裁,1254,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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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254 號
聲 請 人 周梯萬
送達代收人 徐豪駿 律師
聲 請 人 彭忠義
送達代收人 徐豪駿 律師
上列二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補
充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698 號民事 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 之 1 第 1 項(聲請人誤植為第 77 條,下稱系爭規定一) 及第 444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牴觸憲法第 16 條 、第 78 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49 號(下稱系爭解釋) 、第 185 號解釋違反民事訴訟法中訴之三要素應持續合法 存在之訴訟法基本原則,侵害聲請人之審級利益、訴訟權, 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等語。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 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 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 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92 條 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 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 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 第 1 項第 2 款亦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司法院就其聲請解 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 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司法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 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司法院大法官第 607 次、第 948 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依上開 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決之。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法



院適用系爭規定一及二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上訴不合 法之駁回,所為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 爭規定一及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又系爭解釋之意旨及 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 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本件聲 請,核與上揭大審法規定之要件均有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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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