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全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馮楊素玉
相 對 人 馮佩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馮楊素玉姓名為「湯楊素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馮楊素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此於家 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揆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