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21號
NTDM,112,訴,121,202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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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勝霖



陳柏憲


林依正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勝霖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拾壹月。附表一編號B19、B20、C7、C12、C33、C34、C38、C39、C40、C4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一編號A1、A3、B1至B11、B14至B18、B20-1至C6、C16至C27、C29至C32、C35至C37、C42至C71、B12-2,附表二編號3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柏憲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玖月。附表一編號B19、B20、C7、C12、C33、C34、C38、C39、C40、C4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一編號A1、A3、B1至B11、B14至B18、B20-1至C6、C16至C27、C29至C32、C35至C37、C42至C71,附表二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依正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捌月。附表一編號B19、B20、C7、C12、C33、C34、C38、C39、C40、C4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一編號A1、A3、B1至B11、B14至B18、B20-1至C6、C16至C27、C29至C32、C35至C37、C42至C71,附表二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持有 ,劉勝霖竟於民國111年年底某時,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自稱「朱忠岳」之邀請加入組成製毒集團,陳柏憲林依正 再受劉勝霖邀約加入該集團,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朱忠岳」及其餘製毒集團成員乃共同基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先由該集團不詳之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下稱甲車),於111年11月12日將原先置放在南投縣 埔里鎮守城一路鐵皮屋內倉庫之製毒原料及工具,運至臺南 市某處,劉勝霖再於000年00月間承租臺南市○○區○○街00號 建物內(下稱南寧街48號)、並以向不知情友人借住之臺南 市○○區○○路000號建物(下稱慈興路201號)等處作為製造甲基 安非他命之場所,劉勝霖再駕駛甲車將上開原料及工具載運 至南寧街48號,「朱忠岳」復在臺南市北區花園夜市附近停 車場、慈興宮附近空地分3次共交付劉勝霖約10至11萬餘顆 之感冒藥碇,再由劉勝霖駕駛甲車運往南寧街48號以製作甲 基安非他命。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即依「朱忠岳」指示 ,在南寧街48號、慈興路201號建物內以俗稱「紅磷法」之 方式,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經警於112年2月14 日搜索南寧街48號及慈興路201號建物,當場分別扣得附表 一、二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以下引用被告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 為陳述之供述證據,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告 及辯護人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 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 2 項之規定,認為均得作為證據。
㈡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復無違反法定程序取 得之情形,亦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對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 並有甲車車行軌跡資料、製毒方法手寫筆記、現場及扣案物 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監視器影像擷圖、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3月20日刑鑑字第1120034560 號鑑定書、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在卷可稽(見偵卷一第5至2 5頁、第33至96頁、第106至110頁、第213至217頁、第270至 274頁、第119至120頁、第122至145頁、第148至190頁,偵 卷三第30至37頁)。足認被告等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予採為認定其犯罪事實之憑據。
㈡按毒品之製造,是否已達既遂程度,應以製出物質之分子結 構是否已由毒品先驅原料之原有結構經化學變化為毒品之結 構而為判斷,與製出之物質是否已達到可供人體直接施用之



程度並無關連,否則,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製造結果所呈現 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 之一般預防功能(最高法院100 年台上字第5550號判決意旨 參照)。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之各級毒品並未限定其 為固體、液體或氣體等型態,行政院依該條例公布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品項,亦未明定限於可供人施用之結晶狀 甲基安非他命始屬之。而安非他命類毒品多為人工合成物質 ,其合成過程之設計因人而異,從原料之選擇到器具之使用 、藥品之添加均因方法之不同而有差別。目前國內甲基安非 他命毒品地下工廠多採毒品先驅原料藥(假)麻黃鹼作為反 應起始物,反應過程多採傳統鹵化、氫化之「氫氣法」方式 或以「紅磷法」方式合成甲基安非他命,在採傳統之「氫氣 法」方式,固應經鹵化、氫化、純化三階段製程,若採「紅 磷法」製造,則於使用紅磷、碘、水等試劑,置入燒瓶、迴 流裝置加熱,一同進行鹵化反應即可生成甲基安非他命半成 品,不需經過氫化步驟,生成之液態甲基安非他命經適當純 化結晶步驟,即可得到固態之甲基安非他命晶體。故就「紅 磷法」製造過程而言,在第一階段鹵化反應過程所產生之滷 水,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即屬化學反應之製成品, 其製造毒品應已既遂。至純化結晶步驟僅係去其雜質並使之 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如謂須俟完成純化 結晶步驟始為既遂,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製造結果所呈現之 化學反應狀態不合,抑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 之一般預防功能,當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本旨。( 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38號判決意旨、101年度台上字第 6325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3人將取得之感冒藥錠, 依前開事實欄所載方法提煉出屬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再將假麻黃鹼加入紅磷 、碘等化學原料後,以紅磷法製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滷 水,有上揭鑑定書在卷可證,足見被告所製出物質之分子結 構已由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之原有結構,經化學變化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結構,雖未經純化結晶步驟成為易 於施用之結晶體狀態,惟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 3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已屬既遂。㈡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甲基安非他 命屬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持有,是核被告劉 勝霖、陳柏憲林依正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其製造第二級毒品之製程中 ,產出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苯基丙酮成分 ,係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階段行為,為製造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持有甲基 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 論罪。
㈡被告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於如事實欄一所示之期間內製 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流程,係為達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目的、 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實施之數舉動,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㈢被告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及「朱忠岳」,就上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
㈣按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對於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已如前 述,自應依上開規定,就製造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減輕其刑。 至辯護人雖為被告等辯以:本件被告3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數量非多,請求就被告等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 部分,再依刑法第59條酌予減輕其刑等語。然衡以製造第二 級毒品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 以上有期徒刑,此乃立法者參酌製造第二級毒品所造成殘害 國民身體健康及促進毒品氾濫結果而設,故一般製造第二級 毒品案件以此刑度相繩原即無失之過重之情,另衡以本案被 告等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非微,且依被告劉勝 霖所述已有部分成品交付與「朱忠岳」,對社會秩序危害已 有一定程度,實無何情堪憫恕之情。況被告3人本案犯行已 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本院 認被告等前述犯行依其情節及法定刑兩相權衡誠屬相當,並 無情輕法重或刑罰過苛之情,自無再予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 其刑之必要,併此敘明。
㈤本院審酌被告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 為政府明令管制之毒品,對於國人身心戕害甚深,竟製造甲 基安非他命,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甚鉅,兼衡被告劉勝 霖、陳柏憲林依正均於審理中坦承犯行,渠等之分工程度 ,並參酌被告劉勝霖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建設公司承 包商業務,經濟狀況勉持;被告陳柏憲國中畢業,無業,經



濟狀況勉持;被告林依正高職肄業,從事工廠包裝眼鏡員工 ,經濟狀況勉持,渠等品行暨本件製造毒品之規模、查獲之 數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沒收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B19、B20、C7、C12、C33、C34、C38、C39 、C40、C41所示之物,為被告等製造之第二級毒品,經檢驗 後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用以承裝上開甲 基安非他命之容器,其上已沾黏甲基安非他命而難以析離, 應視為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一部,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等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項 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上開物品除含有第二級毒品外,尚含 有毒品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苯基丙酮成分,惟該等第四級 毒品成分亦難與第二級毒品成分單獨析離,故仍在前開沒收 銷燬之列,不另為沒收之宣告;至供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 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⒉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 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 本身在內,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 據。然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 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 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 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仍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 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882 號判決可資參照)。附表 二編號3至4、附表一編號B12-2所示之手機及SIM卡,係被告 劉勝霖所有,均用以聯繫製造本案二級毒品所用之物。附表 一編號A1、A3、B1至B11、B14至B18、B20-1至C6、C16至C27 、C29至C32、C35至C37、C42至C71,附表二編號5至7所示之 物,均係用以製造本案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經被告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供述明確,本院審酌被告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製造二級毒品之分工情形,認被告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對附表一編號A1、A3、B1至B11、B14至B18、B20-1 至C6、C16至C27、C29至C32、C35至C37、C42至C71,附表二 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有支配力而屬共有,故附表一編號A1、 A3、B1至B11、B14至B18、B20-1至C6、C16至C27、C29至C32 、C35至C37、C42至C71,附表二編號5至7所示之物,均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於被告等製造毒品 犯行項下宣告沒收。而附表一編號A2、B13、C8至C11、C13 至C15、C28則係供製造本案二級毒品所需之原料,又經檢驗



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或苯基丙酮成分,均屬違禁物,而 盛裝上開之物之包裝袋及容器,與所盛裝之假麻黃或苯基 丙酮成分均難以析離,亦屬第四級毒品之一部分,揆諸前開 說明,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被告等製造 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⒊另附表一編號B12-1、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手機及SIM卡, 分別係被告陳柏憲劉勝霖所有,惟係供自己與家人通訊使 用,與本案並無關連;附表二編號8之子彈亦為被告劉勝霖 另案持有,與本案並無關連,故均無庸予以沒收,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豐勳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依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扣押物(扣押地點:臺南市○○區○○街00號)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鑑定結果 備註 A1 疑似感冒膠囊空殼 62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A2 藥錠 1顆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⒈白色圓形藥錠1顆,淨重0.19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0.12公克。 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測得假麻黃純度約22%,驗前純質淨重約0.04公克。 製毒原料 A3 TOYOTA藍色自小客車車號0000-00(含車鑰匙1組) 1部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供犯罪所用之物 B1 膠囊空殼 1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B2 丙酮液體 1桶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B3 電子秤 1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B4 刮勺 1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B5 濾紙 1包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B6 陶瓷漏斗 1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B7 錐形瓶 1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B8 抽氣馬達 1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B9 方形塑膠盤(黃色) 1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B10 量杯 1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B11 筆記本 1本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B 12-1 IPhone 14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陳柏憲 與本案無關 B 12-2 IPhone X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劉勝霖 供犯罪所用之物 B13 疑似麻黃素 1包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⒈白色物質,驗前毛重37.82公克(包裝重7.55公克),驗前淨重30.27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餘30.12公克。 ⒉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純度約74%,驗前純質淨重約22.39公克。 製毒原料 B14 活性碳 1包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B15 溫度計 1支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B16 刮勺 1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B17 鐵鍋 2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B18 量杯 1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B19 不明液體(含容器) 1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⒈淡褐色液體及黑色物質,驗前毛重28.50公克(包裝重17.75公克),驗前淨重10.75公克,取0.40公克鑑定用罄,餘10.35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37%,驗前純質淨重約54.02公克。 製毒成品、製毒原料 B20 不明液體(含容器) 1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⒈淡黃色液體,驗前毛重28.36公克(包裝重17.75公克),驗前淨重10.61公克。取0.22公克鑑定用罄,餘10.39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42%,驗前純質淨重約1149.75公克。 製毒成品、製毒原料 B 20-1 溫度計 1支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B21 筆記本 1本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B22 方形塑膠盤(綠色) 1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B23 濾紙 4張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B24 卡式爐 1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B25 鐵鍋 1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1 吸管 1支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2 抽氣機 1台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3 甲苯 1桶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4 疑似甲苯 1桶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⒈透明液體,驗前毛重28.18公克(包裝重17.75公克),驗前淨重10.43公克,取0.48公克鑑定用罄,餘9.95公克。 ⒉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5 紅磷 1罐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⒈暗紅色物質,驗前毛重21.40公克(包裝重17.75公克),驗前淨重3.65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3.60公克。 ⒉檢出P(磷)元素成分。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6 反應液 1桶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⒈淡黃色液體,驗前毛重32.88公克(包裝重17.75公克),驗前淨重15.13公克,取0.31公克鑑定用罄,餘14.82公克。 ⒉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等毒品成分。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7 反應液(含容器) 1桶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⒈淡黃色/淡黃色混濁液體,驗前毛重28.00公克(包裝重17.75公克),驗前淨重10.25公克,取0.88公克鑑定用罄,餘9.37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等成分。 製毒成品、製毒原料 C8 反應液 1桶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⒈淡褐色液體,驗前毛重36.82公克(包裝重17.75公克),驗前淨重19.07公克,取1.05公克鑑定用罄,餘18.02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製毒原料 C9 反應液 1桶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⒈褐色液體,驗前毛重32.85公克(包裝重17.75公克),驗前淨重15.10公克,取0.40公克鑑定用罄,餘14.70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製毒原料 C10 反應液 1桶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⒈淡黃色混濁/淡褐色液體,驗前毛重32.78公克(包裝重17.75公克),驗前淨重15.03公克,取0.35公克鑑定用罄,餘14.68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製毒原料 C11 反應液 1桶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⒈透明/淡黃色液體,驗前毛重31.69公克(包裝重17.75公克),驗前淨重13.94公克,取0.75公克鑑定用罄,餘13.19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製毒原料 C12 反應液(含容器) 1桶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⒈淡黃色液體,驗前毛重27.95公克(包裝重17.75公克),驗前淨重10.20公克,取0.60公克鑑定用罄,餘9.60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等成分。 製毒成品、製毒原料 C13 反應液 1桶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⒈淡褐色/褐色液體,驗前毛重31.38公克(包裝重17.75公克),驗前淨重13.63公克,取0.65公克鑑定用罄,餘12.98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製毒原料 C14 反應液 1桶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⒈透明/淡褐色液體,驗前毛重30.48公克(包裝重17.75公克),驗前淨重12.73公克,取0.60公克鑑定用罄,餘12.13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製毒原料 C15 反應液 1桶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⒈透明/淡褐色液體,驗前毛重31.69公克(包裝重17.75公克),驗前淨重13.94公克,取0.60公克鑑定用罄,餘13.34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等成分。 製毒原料 C16 不明液體 1桶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⒈透明液體,驗前毛重23.33公克(包裝重17.75公克),驗前淨重5.58公克,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5.49公克。 ⒉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等毒品成分。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17 甲苯 1桶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18 甲苯 1桶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19 甲苯 1桶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20 試紙 1組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21 酸鹼測試機 1台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22 塑膠漏斗 1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23 防毒面具 1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24 量杯 1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25 濾桶 1組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26 量杯 1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27 篩網 1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28 不明物質 1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⒈潮濕米白色及褐色物質,驗前毛重26.00公克(包裝重17.75公克),驗前淨重8.25公克,取0.31公克鑑定用罄,餘7.94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 製毒原料 C29 篩網 1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30 勺子 1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31 量杯 1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32 攪拌棒 1支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33 不明物質(含容器) 1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⒈黑色物質,驗前毛重23.00公克(包裝重17.75公克),驗前淨重5.25公克,取0.10公克鑑定用罄,餘5.15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3.42公克。 製毒成品 C34 不明物質(含容器) 1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⒈灰白色物質,驗前毛重22.33公克(包裝重17.75公克),驗前淨重4.58公克,取0.13公克鑑定用罄,餘4.45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製毒成品 C35 硫酸 1桶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36 鹽酸空瓶 7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37 硫酸空瓶 5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38 不明物質(含容器) 1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⒈淡黃色物質,驗前毛重23.43公克(包裝重17.75公克),驗前淨重5.68公克,取0.10公克鑑定用罄,餘5.58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製毒成品 C39 不明物質(含容器) 1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⒈黑色物質,驗前毛重24.20公克(包裝重17.75公克),驗前淨重6.45公克,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6.36公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4.33公克。 製毒成品 C40 不明物質(含容器) 1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⒈黑灰色物質,驗前毛重25.03公克(包裝重17.75公克),驗前淨重7.28公克,取0.35公克鑑定用罄,餘6.93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等成分。 製毒成品、製毒原料 C41 不明物質(含容器) 1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⒈黑灰色物質,驗前毛重26.17公克(包裝重17.75公克),驗前淨重8.42公克,取0.23公克鑑定用罄,餘8.19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等成分。測得苯基丙酮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9.10公克。 製毒成品、製毒原料 C42 甲苯 16桶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43 方形塑膠盤 5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44 玻璃管 5根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45 攪拌棒 2根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46 筆記本 1本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47 不明物質 5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⒈白色物質,驗前毛重24.45公克(包裝重17.75公克),驗前淨重6.70公克,取0.36公克鑑定用罄,餘6.34公克。 ⒉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苯基丙酮(Phenyl-2-propanone、P2P)等毒品成分。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48 夾子 3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49 恆壓漏斗 3根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50 陶瓷漏斗 1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51 濾紙 2盒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52 研磨機 2台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53 抽濾設備 1組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54 碘鹽 6包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55 防爆瓶 2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56 分液漏斗 3根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57 電熱包 1台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58 沙拉油 1桶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59 三口燒瓶 3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60 雙口收瓶 2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61 冷凝管 8支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62 快速爐 1台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63 陶瓷漏斗 1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64 錐形瓶 2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65 抽氣馬達 5台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66 碘 11瓶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⒈灰色球狀物質,驗前毛重29.38公克(包裝重17.75公克),驗前淨重11.63公克,取0.25公克鑑定用罄,餘11.38公克。 ⒉檢出C(碳)、O(氧)、I(碘)等元素成分。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67 丙酮 3桶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68 量杯 17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69 軟管 7條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70 PH值檢測機 1台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C71 防毒面具 1個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附表二:扣押物(扣押地點:臺南市○○區○○路000號)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備註 1 IPhone 手機 1支 劉勝霖 與本案無關 2 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 1張 與本案無關 3 IPhone 手機 1支 供犯罪所用之物 4 SIM卡(門號00000000000號) 1張 供犯罪所用之物 5 感冒藥錠清單 6張 劉勝霖陳柏憲林依正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6 感冒藥錠空盒 1袋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7 感冒藥錠 1包 製毒工具(供犯罪所用之物) 8 子彈 6顆 劉勝霖 非本案起訴範圍,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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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