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 112 年審 裁字第 758 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
(),審裁字,112年度,988號
JCCC,112,審裁,988,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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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988 號
聲 請 人 林薛彩雲
林育德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
庭 112 年審裁字第 758 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758 號裁定之當事人欄應增列記載「訴訟代理人黃國益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 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 審理規則第 5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758 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漏列 訴訟代理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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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