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3703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 範憲法審查
(),審裁字,112年度,1170號
JCCC,112,審裁,1170,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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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170 號
聲 請 人 鍾炘隆
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3703 號刑事判決,
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370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就其販賣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33 次,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 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第 15 條保障生存權及第 23 條比 例原則等規定等語。
二、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訴字第 2625 號刑事 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駁回 ;是本件應以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 敘明。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 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 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 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 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 、第 59 條、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 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 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 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難 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 法之處,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不備 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之法定要件,且不得補正, 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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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