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916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2 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審裁字,112年度,1131號
JCCC,112,審裁,1131,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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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131 號
聲 請 人 蘇文邦
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916 號刑事判決,
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2 項前段
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916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就其販賣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11 次(其中一次同時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2 項前段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 8 條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規定等語。
二、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101 年度上訴字第 946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 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 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 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 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 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59 條、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 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 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 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 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 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合先敘 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 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之法定要 件,且不得補正,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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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