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高金義
代 理 人 陳永祥律師
管 理 人 陳家宜律師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上 列一 人 及18樓之9
法定代理人 黃作鈞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新加坡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家宜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如附表1所示清算財團財產之管
理人,提起分割訴訟及分割後辦理變更納稅義務人事宜。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
如附表2所示清算財團財產之管理人,進行變價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清算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
決議辦理。無決議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
之;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有依消債條例第
122條規定將清算財團之財產予以變價之必要者,得選任經
金融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或其他適當法人為管理人,
消債條例第122條及法院辦理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
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第6條亦設有明文。
二、債務人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裁定自民國111年3
月15日中午12時開始清算程序,查如附表1所示之清算財團
之財產需進行分割及變價,另如附表2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
,需予以變價,認本件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1:
編號 財 產 種 類 價值(新台幣) 備 註 1 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巷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繼分1/6) 153,344元(計算式:920063/6=153344) 依博誠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111年6月21日鑑價報告及債務人之應繼分計算(見本件卷第190至199頁及第267至296頁)
附表2:
編號 財 產 種 類 價值(新台幣) 備 註 1 屏東縣○○○鄉○○段00地號(所有權應有部分1/4) 1,039,025元 依兆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0年7月20日鑑估報告書計算價值(見本件卷第121至134頁) 2 屏東縣○○○鄉○○段00地號(所有權應有部分1/2) 81,575元 3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所有權應有部分1/2) 106,150元 4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所有權應有部分1/2) 48,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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