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808 號
聲 請 人 李慶輝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99 年台 上字第 5055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 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權、第 15 條生存權、第 23 條比 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疑義,依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 ,得於憲訴法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 92 條 第 2 項及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 、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 第 2 款定有明文。末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 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8 年度上更(二) 字第 267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 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 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其第三審判決,均業已於憲訴 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 ,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末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 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 大審法規定不符,應不受理。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 第 7 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