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訴字 第 2377 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審裁字,112年度,760號
JCCC,112,審裁,760,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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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60 號
聲 請 人 許輝裕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訴字第 2377 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販賣第一級毒品共 2 次之犯行,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648 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 罪刑,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訴字第 2395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及最高法 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836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 ),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 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15 條生存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 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 合法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 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 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後段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 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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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