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侵上訴字,112年度,238號
TPHM,112,侵上訴,238,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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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永照



選任辯護人 許文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
1年度侵訴字第38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519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黃永照前為代號AD000-A109220(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甲 ) 就讀○○學院(資料詳卷,下稱○校)之班導師,甲 畢業後於 民國108年12月14日校慶回校,與學姐高○伶同至導師辦公室 探訪黃永照。嗣高○伶已先行離去,黃永照認有機可乘,竟 於該日下午3時許,在前開辦公室內,先播放色情影片要求 甲 觀覽、談論有關「性事」之私密內容,竟再基於強制猥 褻之犯意,突然掀起甲 上衣以手觸碰甲 左側罩杯,經甲 明言「不要」表示拒絕,惟黃永照仍在甲 面前蹲下,將甲 雙腳腳踝架掛上自己的兩側肩膀,迫使甲 張開雙腳令黃永 照頭部在甲 雙腳中間、近私密處,復以雙手抬扛起甲 大腿 ,使甲 下半身騰空、上半身滑脫原靠背之櫃體,再以其下 體頂撞甲 屁股,因甲 反抗,且黃永照動作使力困難,遂重 心不穩而跌倒,黃永照始罷手放下甲 ,甲 方得藉故離去。二、案經甲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指觸犯刑法第221條 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 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又行 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所謂「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



片、影像、圖畫、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 校、班級、工作場所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被害 人個人之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亦有明 文。本件被告所犯案件係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 犯罪,因本院所製作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 免被害人之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足資識別被害人 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是本件判決書關於被害人及可辨 識其身分相關證人之姓名及就讀學校等資訊均予以隱匿,以 免揭露被害人身分,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除上述之供述 證據外,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永照(下稱被告)及其辯 護人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積極表示同 意引用為證據(見本院卷第259-260、324-326頁),本院審 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當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 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得為本 件之證據。
 ㈡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亦查 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 規定,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就其原為甲 班導師 ,於前揭時地接待甲 、高○伶,而於高○伶離去、與甲 獨處 時,有播放色情影片等事實,固均坦承不諱,惟仍矢口否認 有何強制猥褻之犯行,辯稱:單獨與甲 聊時,甲 提及其男 友會去找風月場所的女生,可能是甲 配合不夠,所以我就 用電腦開幾個網站給甲 參考,然後就去抽菸,待我回來看 到電腦上還是成人網站,甲 坐在我座位旁邊,我還是勸甲 配合男友,口氣比較嚴厲,甲 臉色有變,後來我就叫甲 先 回去了,可能是因為我跟甲 說要配合男友,然後拿風月女 子跟她講,所以造成她不舒服云云。被告之辯護人另以:甲 前後陳述不一,且所指動作經模擬後亦無法達成,當日甲



若有反抗,只需呼喊即會驚動他人,所述與常情不符,而學 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調查後僅認定被告播放 色情影片予甲 觀覽,並無其他,被告亦係針對此事道歉, 並非有猥褻之行為,應僅為性騷擾,況甲 之診斷證明書內 亦未曾檢得甲 受有傷害、或採得被告DNA,事發後甲 還傳 送訊息「到家了」,並無質問被告之行為,甲 聯繫李○中高○伶時亦未明確告知發生何事,僅輕描淡寫地稱「感覺」 遭「性騷擾」,另甲 之精神狀況明顯與工作壓力有關,而 非源於被告對其為妨害性自主行為,是可認甲 指述係為獲 取高額和解金,方會提出本案訴訟云云為被告置辯。經查:  
 ㈠前揭時地,甲 、高○伶同往拜訪被告,高○伶離去後獨留甲 、被告在辦公室,後被告以手機播放色情影片予甲 觀覽, 隨即短暫外出,返回辦公室後與甲 同處,直至同日下午5時 許,甲 始離開被告辦公室,嗣甲 向李○中周○君陳○安 反應遭被告性騷擾,○校性平會即於109年2月27日組成調查 小組,109年3月19日訪談甲 、109年6月17日作成調查報告 ,甲 則於109年5月17日報警並製作筆錄等情,為被告坦承 ,並經甲 證述明確,復有高○伶、李○中盧○芳及○校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第0000000號申訴案件調查報告書、臉書訊 息翻拍照片等在卷可參(見偵字卷第5-9、125-128、17-22、 75-79、223-225、45頁、侵訴字卷一第225、351-356、侵訴 字卷二第67-77、93-98、253-309頁、侵訴字卷三第21-35頁 ),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違反甲 之意願對甲 為猥褻之行為
  1.甲 之證述:
   ⑴警詢時稱:當日因為母校校慶所以回學校,下午2點多我 和學姐高○伶一同至被告的辦公室,高○伶後來先離開了 ,約下午3點多的時候,被告說他有話要跟我說,叫我 把門鎖起來,就問我一些性方面的事,播A片給我看, 後來有掀我的衣服,隔著胸罩碰觸我的胸部,然後他把 我的雙腳放在他肩膀上把我抬離地面,用下體對我做頂 撞的動作等語(見偵字卷第17-22頁)。
   ⑵偵查中證稱:當日是校慶,我與學姐高○伶一起去拜訪被 告,高○伶先離開,後剩下我和被告兩人在辦公室裡面 ,被告說有事情要私聊,就叫我去鎖門,被告就一直跟 我聊性方面的事情,問我有沒有跟男友做過,接著就拿 出手機播A片給我看,我有點被嚇到、不知道怎麼拒絕 、但覺得很不舒服,雖然沒有跟被告說我不喜歡,但也 沒有回應被告,然後被告就先開門出去說要去抽菸,我



就把手機丟在一邊,被告回來後,還是聊性的話題,還 播女生自慰的A片給我看,後來被告說我胖了、「我看 一下」,坐在椅子上就把我的衣服掀起來,又突然往上 拉看到我的胸部,左手拉我的衣服、右手摸我的胸部、 胸罩,還問我內衣在哪裡買的、想要看裡面,我說「不 要」,然後被告又一直在講性的事情,後來我坐在被告 辦公室櫃子旁的墊子上,被告就從他的辦公室椅子上過 來,突然蹲在我前面,伸手把我的雙腳放在他兩邊的肩 膀上,我的小腿垂在被告的肩膀上,被告手撐我的大腿 把我抱起,做出頂撞的動作,被告的下體碰到我屁股的 部位,後來我一直往後、也有說不要,被告因此重心不 穩,我先跌在墊子上,被告就順勢把我放下來,之後就 又聊其他的正常話題,還問我是不是有被嚇到,我說有 ,被告說他也有,說他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後來校慶 時間結束,我就離開了等語(見偵字卷第75-78頁)。     
   ⑶審理中證稱:被告曾是我的導師,當日是校慶,我與高○ 伶一同返校,到校後先去拜訪系上的老師,之後才去找 被告,一開始我們坐在被告辦公桌前面的椅子上,後來 高○伶先離開了,我不記得我單獨留下的原因,被告說 他有重要的事情要跟我說,請我先去把辦公室的門鎖起 來,當時不覺得奇怪,因為這不是被告第一次請我鎖門 ,然後我坐回櫃子旁的墊子上,被告坐在椅子上。鎖門 之後,被告就一直跟我聊性方面的事,他先問我有沒有 跟男朋友做過,然後滑過來拿手機找了一些A片給我看 ,他沒有說為什麼要給我看,當下我好像沒有說話,就 覺得他在幹嘛,為什麼突然這樣,覺得不太舒服,我並 沒有提到我和男友分手是因為他去風月場所,被告好像 有提到我在跟男友的親密行為上配合度不夠,當時我覺 得被告管太多。已不記得是不是因此而播放A片,A片沒 有打馬賽克,我們看A片應該不到5分鐘,被告就出去了 ,他播色情影片我覺得很噁心,感覺被性騷擾;後來被 告說他要去抽菸,他應該是去頂樓抽,就留我一個人在 辦公室,我不想看就把手機往旁邊丟,我當下有想離開 ,但我怕老師在門口堵我,就沒有離開,因為我不知道 他是不是真的去抽菸。後來被告就回來了,我們有繼續 聊天,大部分都是他先聊的,都是聊不太好的事,例如 「妳有沒有聽過一種說法是體毛比較長的人性慾比較強 」之類的話,還說女生也可以讓自己很舒服,他講的時 候有靠我比較近一點;我忘記我們聊到什麼,好像是關



於我的體重,然後被告坐在有輪子的辦公椅滑到我正前 方說讓他看一下,就突然把我的衣服拉起來,我還來不 及說不要,就拉到露出內衣的部分,被告問我內衣在哪 買的,然後他用右手隔著內衣摸了一下左邊的胸部,當 時我被嚇到,就很害怕,被告說他還想看裡面,我跟他 說不要,我不記得他怎麼說,也不記得有沒有說要親我 ,他拉我衣服的時候我是站著,後來我再回到辦公室櫃 子旁舖的墊子上坐,被告就突然離開椅子,蹲在我前面 ,他拉著我的腳、小腿到他肩膀上把我扛起來、他的頭 靠近我的私密處,他的雙手在我的大腿,我說不要,然 後他有微微的彎腰做出頂撞的姿勢,他的私密處撞到我 的屁股大約5、6下,後來因為我的重力都在後面、背後 沒有支撐,所以倒下去了。跌倒之後,被告就回到他的 椅子上,我們有聊一下,然後被告突然問我說「妳剛剛 是不是有被嚇到」,我說有,然後被告說他也不知道為 什麼他會這樣,之後我們有聊一些正常的話題,像是股 票投資,被告就在電腦上找一些可以投資的股票給我看 ,然後我就離開辦公室了,那時應該是5點多等語(見 侵訴字卷二第253-309頁)。
   ⑷參諸上開甲 之證述,其就本案發生之時間、地點、遭侵 犯之身體部位及事發經過等情,自警詢至原審審理時, 均為一致之陳述,且如事發過程中被告之行為順序、二 人所在之相對位置等細節,在歷次證述中,也均為明確 且具體之描述,縱使審理時已距事發時逾3年,甲 所證 內容仍無明顯齟齬之處,若非其親身經歷所證內容,當 不致記憶如此深刻而能為相同之陳述,自難認其所述內 容存有瑕疵可指。又被告曾為甲 之導師,二人於甲 在 校時即相當熟識,此觀卷附臉書訊息翻拍照片及高○伶 之證述中,均見甲 稱被告為「乾爹」乙事(見偵字卷 第45頁),即可確知;加以事發時被告仍任職於該校, 甲 復有意返校進修,不僅彼此並無任何過節仇隙,二 人亦有共同之友人,本案如為他人知悉,勢必影響甲 自身名譽、人際關係甚深,衡情甲 實無憑空杜撰、虛 捏不堪受害之情節內容,令自身社會評價受損,而誣指 被告入罪之必要。甲 描述遭被告強制猥褻之經過,並 無敘及被告有何不符常理之侵犯行為或任意想像、隨意 指摘之內容,難認有何誇大渲染之情形,益徵其所述可 信。
  2.甲 證述之補強證據:妨害性自主案件,通常均於加害人 與被害人獨處或無人發現之情況下發生,苟被害人未受傷



害,即無生物跡證或診斷證明書可資提出;或雖有傷害, 但未驗傷,案發經年後始查獲者,亦有證據提出之困難, 自難期除被害人指訴外,有其他人證或物證等直接證據憑 採,倘因證據僅有被害人指訴,而不論被害人證述已具有 可信性,仍以無其他直接證據相佐,即認被害人證述薄弱 而不可採,實與實體正義有違。申言之,被害人證述如具 可信性且無瑕疵可指,縱無其他直接證據,亦足資作為犯 罪之積極證據。從而,判斷被害人證述是否可信且無瑕疵 ,即可探究案發後與被害人接觸相關人員之見聞,其等證 詞內容或有係聽聞被害人陳述之部分(此部分屬傳聞), 然亦同時存在其等與被害人接觸互動之對話及感受,該部 分即屬本於個人之經歷或經驗而為之陳述,所為證詞仍值 作為補強被害人證述憑信性之證據。而本案有下列證據可 為補強:
   ⑴甲 於警詢時稱:當天回家後我有跟高○伶及朋友說,被 告就在109年2月25日傳道歉的訊息給我;事發後我有找 學校一位老師處理,但過了一個月多還沒有下文,所以 我又找了另一位老師,那老師才幫我告知學校的性平會 ,性平會在3月多才找我約談;發生這件事之後,我會 害怕靠近男生,變得比較焦躁,晚上一定要聽音樂才能 入睡,事情發生後的一段時間我常做惡夢,剛剛在派出 所都是男警察,讓我很不舒服,有點想吐等語(見偵字 卷第17-22頁);後於偵查、審理中證稱:當天回到家 後馬上訊息給被告,跟他說他那樣我很不舒服,還有一 些指責的話,當時覺得很想吐,覺得很噁心,也有一點 生氣,被告也有傳訊息跟我說抱歉,但訊息後來被我刪 除了。後來我跟高○伶說我感覺被性騷擾,好像沒有說 細節。我原本有考慮要回校進修幼教相關的課程,但因 為發生這件事,我不太想再到學校,所以我給高○伶的 訊息提到我不想再踏入學校,回去進修的事我要再考慮 看看,因為我就不想接觸、不想靠近,很排斥,然後覺 得那個地方很噁心。之後我也有跟大學同學提到此事, 應該就是卷附群組對話紀錄,但我也沒有講到細節。事 發後約3天,我有跟李○中老師說此事,我說我感覺被性 騷擾,然後他問我有需要幫助嗎,可以代替我去聊聊, 不記得有沒有說到細節,我等了一個月好像都沒有消息 ,所以我就問李○中聊的結果如何,他說還沒開始,之 後我就在想還有誰可以幫我,我好像找了二個老師,其 一個沒有回,另一個就是周○君老師,他知道之後,說 這件事情要先上報才可以處理,可是那時我不想把事情



鬧大,所以就先跟老師說不用,後來又找了陳○安老師 ,也是說我感覺被性騷擾,老師這次沒有先問我就直接 上報給學校。事情發生後,我對於(與被告)相似的聲音 或是面貌、背影,情緒起伏都蠻大的,像是有時家裡老 一輩的看一些戲,裡面會有跟被告很像的聲音出現,情 緒起伏就會比較大一點,看到類似的劇情起伏也會比較 大,如果是走在路上的話,我看到相似的背影或是人, 我就會稍微停下來然後想一想他不可能出現在這邊,然 後才繼續往前走,如果像進到全部男生或是男性較多的 地方,我也會覺得不舒服,其他像是之前在幼兒園的時 候,我有一個職務是娃娃車老師,會負責送小朋友回家 ,如果小朋友全都送完,返程路上只剩下我和司機,就 會比較不自在。事情剛發生的時候,會常常失眠或作惡 夢,但後來去慈濟醫院看身心科有吃藥就比較好一點, 只要不受刺激的話,大部分時間跟正常人沒兩樣,因為 我一開始還蠻抗拒去看身心科,感覺去看的話好像我就 是有問題,我也覺得這樣的事跟其他案件比起來好像算 是比較輕微的,也感覺應該可以靠自己去消化或是淡化 ,所以拖了一段時間,應該是從我工作的職務有變動之 後,我感覺我自己無法消化或淡化,加上還摻雜工作方 面的壓力,才去求助身心科等語(偵字卷第223至225頁 、侵訴字卷二第253至309頁)。
   ⑵高○伶證稱:被告7年前是我的老師,畢業之後偶爾會回 去看老師,甲 是學妹,但我們沒有很密切的來往,是 某天在社群軟體上聊天提到,才會一起去校慶。當天剛 好在走廊上遇到被告,所以就去他辦公室聊,甲 遇到 被告時叫他乾爹,然後衝過去。我們在被告辦公室時, 過程中有聊到一點甲 的男朋友劈腿,她的感情狀況, 心情不太好,但沒有很深入,後來我先離開。我離開之 後,好像是她先聯絡我的,她就傳訊息說「早知道我就 和妳一起離開」,我有問為什麼,怎麼了,她說老師講 話讓她不舒服,我沒有細問內容是什麼,只有問她怎麼 辦,她說她有跟學校反應,看學校要怎麼處理,後來甲 就說她可能不要回去讀幼保系了,因為甲 也不太願意 跟我講,所以我就沒有深入一直問等語(見侵訴字卷三 第23-35頁),核與甲 與高○伶在本案發生後之對話內 容(見偵字卷第107-115頁):「高○伶:今天和老師聊 的如何。甲 :呃…。...甲 :我只能說 你應該帶著我 一起走的QAQ。高○伶:怎麼了?甲 :感覺被性騷擾…。 高○伶:是講話方式嘛。甲 :舉動 我覺得超過了。高○



伶:了解 我下次陪你去 然後在(再)一起 走。甲 :嗯 QAQ 雖然乾爹事後有道歉了,但就是還是覺得不舒服。 高○伶:了解 不怕 學姐下次陪你。甲 :學姐 你覺得 我應該跟其他老師說嗎…?高○伶:你想說嘛 因為我不太 清楚當天的狀況。甲 :我有試探性的問○君 但他沒說 什麼。....甲 :對 3月應該不會去了 我不想再踏入學 校 回校進修的事我要再考慮看看。高○伶:怎麼了 是 因為師傅的舉動嘛。甲 :嗯。高○伶:你還好嘛。甲 :這幾天沒睡好。」等,可見甲 於事發後,即在高○伶 之詢問下,向其表示遭被告侵犯,雖未提及過細節,但 明確表示係因被告之舉動而使其不願再回學校進修,並 已將此事向學校反應,告知其他老師之後還在等待學校 處理。
   ⑶自「大學好友兼損友」群組之翻拍照片可見甲 於事發後 翌日即108年12月15日,即在群組發言「甲 :欸…我問 你們 乾爹之前有性騷擾女學生的紀錄嗎…?」「我感覺 被性騷擾」「回家後有說 他有道歉」等內容(偵字卷第 89至101頁)。
   ⑷甲 聯繫大學期間之好友,於LINE群組「大學好友兼損友 」群組內發問「甲 :欸…我問你們 乾爹之前有性騷擾 女生學的記錄嗎…?」「○力○:不清楚 怎」「甲 :我感 覺被性騷擾」「○力○:直接跟他說」「甲 :回家後有 說 他有道歉」,嗣於109年2月17日,甲 再於上開群組 內提及「甲 :唉」「○晏:怎麼了?」「甲 :還不是那 件事 性騷擾」「○力○:做噩夢嗎」「甲 :○安幫我通 報了性平會 昨天才跟她說的 原本是○中要幫我處理 結 果一個月多過去了 他根本沒處理 毫無動作」「○晏: 讓○安處理應該會好一點」「○力○:○安處理比較有效率 」…「甲 :○安是真的快 昨天說 昨天就通報了」「○力 ○:你先去睡覺 等○安處理」「甲 :○安只負責通報 不 負責處理」「○力○:通報他就會幫你 不會做一半」「 甲 :幫?這個的前提是學校不吃案」「○晏:那就告到 教育部 把事情鬧大 我看他到底處不處理」「○力○:學 校吃了也沒用 搞到媒體名聲更慘」「甲 :但這裡有個 問題 我手中並沒有證據 辦公室沒有監視器」「○力○: 痾旁邊那時有人嗎」「甲 :沒有」「○力○:有人也被 他性騷擾嗎」「甲 :不知道」「○力○:如果有找到其 他人 你就多一個證人 不然沒證據很難搞」「甲 :我 也知道 但很難」「○力○:你先看通報怎樣再看看」「 甲 :看明天吧 應該會打電話給我 我很怕我講一講會



哭」「○晏:沒事的 我們都在」「甲 :嗯…我知道」「 ○晏:反正真的需要 我陪你去處理…」「甲 :謝謝 你 害我哭了啦XD」…「甲 :昨天有接到電話了」「○晏: 結果呢?」「甲 :兩個方式 私下解決或往上通報 調查 」「○晏:我傾向往上調查 可是也要看你自己」「甲 :其實這兩個對我來說都不利」「○晏:現在也只衡量 下兩個傷害會比較小去選擇」「甲 :應該差不多」「○ 晏:我是這樣想啦 感覺私下解決就有種用交換的方式 給補償 像很多是想純付錢了事 而且有種"反正我遇到 問題付錢就可以"的感覺 當然我只是舉例」「甲 :私 下解決後續若有問題學校不負責 但若往上報 學校有很 大的機率會吃案」「○力○:學校吃你告到教育部 學校 會被懲處 他們沒比較划算」…「甲 :但往上報就要回 學校填申請書 可我不想回去」「○晏:還是我陪你回去 ?」「甲 :我應該不會明天回去 可能過幾天 我要先問 六日能不能 畢竟平日我要上」「○晏:我剛好也休這個 週末 需要我的話 就叫上我吧」「甲 :好的 有需要會 叫你的 謝謝」等內容,均為與朋友討論後續應如何處 理,併告知學校處理進度等事項。
   ⑸盧○芳證稱:事發後我收到指控的內容,大概說被告有給 學生看A片,然後那個女生應該是說她變胖了吧,被告 看看之後說還好,大概就這樣,其他的就不知道,所以 大約在109年2月18日有找被告談,我有詢問被告有無這 樣的事情,被告說108年12月14日辦理校慶活動的時候 ,有畢業的學生來找他聊天或是探望他,他有放成人影 片給學生看,但沒有承認猥褻行為、沒有提;我沒有直 接跟甲 講過話,我們有成立調查小組,但我不是直接 承辦人,我所收到的指控內容是教官傳DCARD的截圖內 容給我看等語(見侵訴字卷二第304-309頁);李○中證 稱:108年1月14日校慶隔天,甲 用messenger聯繫我叫 我找被告,甲 說她好像被侵害什麼的,具體我不是很 清楚,因為也有點久,當時我在忙去大陸地區工作的事 ,我用LINE與被告聯繫,但沒有聯繫上,後來我就到大 陸地區去工作了,後來有一次回國剛好甲 有跟我聯繫 ,這時才有聯繫上被告,所以就告知被告甲 希望他道 歉,被告說他會聯繫甲 ,所以我就沒再插手了等語( 見侵訴字卷二第253-262頁)。再觀諸甲 與陳○安老師 之臉書內容(見偵字不公開卷第257-271頁),甲 於00 0年0月00日下午,除向陳○安簡述事發經過外,亦表示 當下「甲 :就嚇到 然後儘可能保持距離 但辦公室太



小了 我根本沒地方能躲…」「我要的不多 我要的只是 一個正式的道歉 我不希望把事情鬧大 通知校方媒體 那是萬不得已的最後一步」陳○安:你最希望黃老師跟 你道歉是嗎」「甲 :我不想見他 聽到他的聲音 那對 我來說都是陰影 我連學校都不想踏進一步 我只想要一 個正式的道歉」「並且他要保證不會再犯 我不希望有 人像我一樣 成了受案者」「(傳送『正式道歉信范文』) 「甲 :大概像這樣 我希望他是真的知道錯了」「陳○ 安:發給你?」「甲 :是的 他應該不會想公開吧?」「 陳○安:因為事情有關你和黃老師的名譽,所以要按照 程序走」…「甲 :好的 麻煩老師了 謝謝」等(見偵 字卷不公開卷第257-272頁),綜核盧○芳、李○中之證 述,可認本案發生後甲 提出申訴之時間、順序及○校之 處理經過,均與甲 上開所證相符,且其於事發後並未 立即提出申訴,另求助於同校師長也僅是為了要求被告 道歉並不願把事情鬧大,均與前述其與大學友人所為之 表示相同,自得為甲 證述之補強證據。
   ⑹可見甲 於案發後,情緒大受影響,其雖求助於同校師長 ,但仍不敢冒然向學校申訴,期間再三猶豫、內心掙扎 之歷程及求助學校老師之經過等節,均與甲 上揭證述 相符,益徵其所證內容,堪以採信。
   ⑺再被告自110年8月25日起,即至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 台北慈濟醫院身心科就診,回診期間主訴提及本案對其 造成之影響,除有令其失眠外,亦有焦慮、害怕男性及 擔憂本案訴訟進度之情況等情,此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 法人台北慈濟醫院112年1月20日慈新醫文字第11200001 24號函暨附件病情說明書、病歷資料(侵訴字卷二第171 至197頁)在卷可稽。衡情,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面對案 件後續之處理及救助方式,本因被害人之個性、社會觀 念、家庭支援系統是否健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案件所 造成之身心影響輕重與否,亦因人而異。甲 因其個性 及觀念而不願於案發後立即求助於專業醫師之考量,已 如前述,其審酌之事項與常情並無不符,而依上開病歷 內容清楚記載本案對甲 造成之心理影響,係身心科醫 師依其直接觀察及以個人實際經驗為基礎作成之病歷資 料,自得供作判斷甲 陳述憑信性之補強證據,是甲 於 案發後確實有因上開身心狀況而就醫,並經診斷罹患有 上開身心疾病,自足補強甲 前開證述。
  3.被告之辯解不可採信
   ⑴就○校性平會結論為:被告於當日播放色情影片供甲 觀



覽,其部分均無法認定等情,有該報告在卷可參(偵字 卷第143頁)。然行政罰與刑罰之構成要件不同,可各自 認定事實,有最高行政法院75年判字第309號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參諸卷附該份調查報告,可見負責調查之人 員所為之調查方式,僅為訪談甲 ,被告雖經性平會數 次通知,卻均未到場接受訪談,僅提出書面之陳述意見 反駁甲 申訴遭其強制猥褻等內容;又被告雖於109年2 月18日接受盧○芳之約談並作成紀錄(偵字卷第199頁), 然盧○芳並非性平會調查小組成員,是被告並未直接面 對負責調查之人員,而調查過程中亦未訪談知悉此事之 他人或調查其他證據,所進行之程序密度自無可比擬嚴 謹之刑事訴訟程序,性平會僅能就被告承認部分加以認 定,所為之結論亦無拘束法院之餘地。至性騷擾事件申 訴書所載,甲 於申訴書事件發生過程欄記載「12/14回 校探望老師,之後學姐有事先走,老師要和我聊事情, 叫我去把門鎖起來,還要我別太大聲,後來就開始聊起 性方面的事,還播放A片給我看,又掀我衣服,觸摸身 體還想親我,到最後甚至是做出猥褻動作」等內容,經 核與其上開警詢筆錄所證內容幾無差異,僅係警詢所述 內容較為詳細。另性平會之調查程序與刑事案件之調查 程序密度不同,甲 雖未將案發經過細節記載於上開申 訴書中,但就本案重點,均已載完備,諒因進行之程序 不同,該申訴書係為開啟調查程序,故僅需簡單述敘事 發經過即可,尚難以此即認甲 前後供述有異。
   ⑵就甲 未趁被告外出抽菸之際離去、於事中並未呼救、事 發後又再續留辦公室內乙節:被告雖自承有「外出抽菸 」之短暫離去,甲 固可見「被告外出」,然無法確知 被告外出是否久暫、是否確為「抽菸」,而甲 已稱: 被告辦公室對面是系辦,隔壁雖然有很多其他老師的辦 公室,但當時系辦是鎖上的,辦公室走廊上也沒有其他 人,我和學姐有先去敲其他老師的門看老師在不在,其 他老師的門是鎖上的等語(見偵字卷第77頁),可見當 日雖為校慶,但被告辦公室外並非人來人往之處,甲 擔心如與被告在門外相遇並不適當,堪認合理。且被告 與甲 間為師生關係,被告離去抽菸之前互動尚稱和善 ,被告雖以手機播放色情影片,然並未有何「動手動腳 」之激烈行為,除難苛求甲 預知被告將有猥褻之舉動 外,亦不能排除甲 顧慮彼此關係之考量而未立即離去 之可能。此觀甲 於事發當日雖已利用通訊軟體告知被 告其認為當日之事不當,但除表示其不滿外,並未使用



嚴厲之用語、字眼乙情,亦可推知。又甲 與被告獨處 時,雖可使用手機,但該時係與被告於封閉辦公室內之 狀態,甲 既已擔心被告在外堵人,自對手機之使用有 所顧慮。事發後,被害人因甫遭強制猥褻而心生畏懼, 不知所措,僅能暫留原處以待離開之機會,亦為被害人 常見之決定及反應。甲 於被告行為後未立即離去,仍 與被告獨處於辦公室內,待被告示意方敢離開該處,實 與常情相符而無異樣之處。辯護人以「未遭限制通訊、 人身自由之被害人應立即尋求援助、離開現場」始為常 情,係屬其個人之臆測,並無可採。
   ⑶甲 於事發後,自110年8月25日起至身心科就診,經醫師 診斷患有嚴重型憂鬱症,甲 於110年8月25日即主訴會 有焦慮、沮喪情緒,失眠、半夜易醒,工作壓力大,曾 被大學老師性騷擾,無法到太多男生的地方、會暈眩、 想吐,目前為幼幼班老師。之後平均每月回診一次,期 間分別於110年9月7日主訴擔心訴訟、工作等,同年10 月19日主訴工作壓力大,在等待開庭,仍擔心訴訟、工 作等,同年11月16日主訴工作壓力大,開偵查庭等。11 1年2月11日主訴工作壓力大,怕帶太小的小孩,官司的 部分對方被起訴,111年3月11日主訴心情有進步,目前 在等開庭等,111年4月8日主訴目前半工半讀,在等待 開庭等。111年5月6日、111年7月8日分別主訴工作壓力 大等,111年9月2日主訴已沒有作幼兒園老師,很怕男 生,學校已經開除該老師等。111年11月25日主訴預計1 2月要搬回桃園,會非常擔心,之前發生的地點就在桃 園,近一個月沒有吃藥,檢查(察)官會打電話要自己回 想當時的情境等,112年1月13日主訴近日要出庭,不想 出庭,但是家人無法同理自己,心情低落,都沒有出門 等情,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112年1月 20日慈新醫文字第1120000124號函暨病情說明書與病歷 資料影本在卷可稽(見侵訴字卷二第171-197頁)。可 見甲 雖於110年8月25日方開始至身心科就診,但於就 診期間所主訴之困擾,均於本案有關,其情緒之穩定與 否,明顯受本案之進度明顯影響,且數次向醫生表示會 害怕男生之心情,亦與其上開所證相符。縱甲 於就診 期間亦因工作上之狀況使其感到困擾,但無法據此排除 本案對其所造成之心理影響,益徵其上開所證,堪以採 信,辯護人徒以病歷中記載與工作相關之事項,即認甲 之情緒問題與本案無關云云,難認有理。
   ⑷事發後甲 透過通訊軟體,先後告知高○伶、大學好友、



同校師長李○中周○君陳○安,但均僅稱遭被告性騷 擾,並未具體明確地說明被告當日之行為。然依高○伶 與甲 原本並無深交、高○伶對案情亦未多過問,已如前 述,衡情,妨害性自主案件不僅有礙被害人之名譽,亦 容易成為他人茶餘飯後之話題,自無廣為周知之期待, 一般被害人自不願對不熟識之人,就事發經過為鉅細靡 遺之說明,益徵甲 僅告知簡單內容,並無可議之處。 另「大學好友兼損友」群組內之訊息,該群組成員連同 甲 在內僅有四人,甲 除告知友人遭被告性騷擾之外, 其餘部分均在尋求應如何處理本案,是否向學校提出申 請及是否提出訴訟等意見(見偵字卷第89-105頁),並 無何「高調周知」之情況,更無「被害人遭性侵害後一 定要跟摯友表述內容」之經驗法則。復甲 雖僅稱「遭 被告性騷擾」、並非「強制猥褻」,然以一般非法律之 專業人士,實難苛求就「性騷擾」及「猥褻」有明確區 分、精準用詞,是甲 用字或有非是,然尚難認以此認 甲 前後所述內容有所歧異。
   ⑸另由群組內對話可知,甲 於事發後並無立即提出性平申 請、刑事訴訟,始終對知悉此事之人強調「不願把事情 鬧大」,而希冀透過熟識之師長與被告溝通,促使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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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