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2 年 度上訴字第 1902 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審裁字,112年度,720號
JCCC,112,審裁,720,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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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720 號
聲 請 人 洪進興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 1902 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
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販賣第一級毒品共 8 次之犯行,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 1902 號刑事判決 (下稱系爭判決一)分別判處罪刑,上訴後經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936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以上 訴不合法駁回確定。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 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15 條生存權、第 23 條比 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 合法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 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 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後段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 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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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