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審裁字,112年度,688號
JCCC,112,審裁,688,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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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688 號
聲 請 人 沈森壠
上列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刑法第 1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0 條及第 24 條規定、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 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聲 請人誤植為勒戒評估手冊)等(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不 溯及既往原則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 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 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據裁判而為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不符,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紅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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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