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審裁字,112年度,572號
JCCC,112,審裁,572,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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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72 號
聲 請 人 凱盟國際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凡凱
上列聲請人為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 27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裁字第 384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111 年度聲再字第 135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其所適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細則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於訴訟程 序與判決基礎上有重大瑕疵等事由,有牴觸憲法第 7 條法 律平等原則、第 8 條法律明確性原則、第 15 條財產權及 第 16 條訴訟權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經查:
(一)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一以上訴不 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 判決。
(二)聲請人曾聲請再審,經系爭裁定二以聲請再審不合法駁回 ,不得提起抗告,是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應以系爭裁定二為 確定終局裁定。
三、關於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 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即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為之;當事 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 在途期間;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16 條前段 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裁定一既已於憲 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人應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 提出聲請。憲法法庭係於 111 年 12 月 12 日收受本件 聲請書,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部分,業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定之法定 期間。
四、關於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 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 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裁判, 得於修正施行後 6 個月內聲請;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 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 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裁定一,既已於 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又確定終局判決並未援用大 法庭法律見解之裁判,是依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五、關於就確定終局裁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 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 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聲請 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者,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 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 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1、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確定終局裁定並 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持確定終局裁定就系爭規 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2、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就專利技術等事實 認定當否之問題,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 終局裁定之何法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 裁判理由之情形。
六、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 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5 款、第 7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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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盟國際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