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再字第 1907 號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審裁字,112年度,561號
JCCC,112,審裁,561,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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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561 號
聲 請 人 蕭惠華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
再字第 1907 號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再字第 1907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未經言詞辯論且 未通知再審原告即改分為非訟事件,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及第 16 條程序基本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等語。
二、按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 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後段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 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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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