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審裁字,112年度,447號
JCCC,112,審裁,447,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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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447 號
聲 請 人 蔡弘裕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103 年 度台上字第 2652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15 條、第 23 條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 ,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 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 ,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 之規定;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 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 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 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本件 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次 查,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 其立法與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 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末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訴字第 889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 認其上訴未敘述理由,逾期已久,於判決前仍未提出,以上 訴不合法駁回之,是聲請人核屬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 ,不得持系爭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件聲請與上開規 定有所未合,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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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