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382 號
聲 請 人 曹世健
訴訟代理人 李奇芳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953 號刑 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 身自由權、第 15 條生存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 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7 年度上訴字第 1079 號及第 1081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 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 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 敘明。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案件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 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 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四、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 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 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定之,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 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 觸憲法之處,與前揭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