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選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吳憶琪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李政鴻
林科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
21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選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為民國111年11月26日所舉行之臺東縣卑 南鄉第22屆第1選舉區鄉民代表選舉(下稱系爭選舉)候選人 ,並於111年12月2日經臺東縣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其明知如 附表所示訴外人吳國柱、劉瀞文、李奕錦、林佳玲、范未季、 楊佳蓉、陳淑榕、劉緯杰、王俐甯、王春枝、陳邑誠、趙柏毅 、黃佩晨之原戶籍地、實際居住地、工作地均如附表所示,不 在系爭選舉之選區(下稱系爭選區)内,竟意圖使自己順利當選 ,於110年7月9日前某日,約定由訴外人潘怡廷提供資料並代 辦遷徙戶籍,再自行或指示潘怡廷尋求願意虛遷戶籍之人,經 潘怡廷應允後,先覓得吳國柱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至戶政 事務所,將戶籍遷入潘怡廷位於臺東縣○○鄉○○村○○路00巷00號 之住處,並新設單獨生活戶(下稱吳國柱戶),嗣由劉瀞文、 李奕錦、林佳玲、范未季等人親自持相關證件或委由吳憶琪、 潘怡廷,於附表所示遷入日期,將戶籍遷入吳國柱戶内;上訴 人另於不詳時間取得友人即訴外人胡東明、楊佳蓉、黃佩晨之 應允,由胡東明提供其胞弟胡東成位於系爭選區内之臺東縣○○ 鄉○○村○○路000巷00號住處(下稱胡東成住處),供楊佳蓉、 黃佩晨於附表編號6、13所示時間,至戶政事務所將戶籍遷入 胡東成住處並分別設立單獨生活戶(下分別稱楊佳蓉戶、黃佩 晨戶)。嗣楊佳蓉除自行遷入上址外,另覓得陳淑榕、陳邑誠 、劉緯杰、王春枝、王俐甯、趙柏毅等6人同意虛遷戶籍投票 ,而於附表編號7至12所示時間,委由附表所示之代辦人,將 戶籍遷入楊佳蓉戶内。嗣除范未季、趙柏毅外,其餘附表所示 之人均於設籍滿4個月後取得系爭選舉之投票權,並均於111年 11月26日投票日前往投票,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上訴人 與潘怡廷、楊佳蓉意圖使上訴人當選,分別將附表所示之人之
戶籍,虛偽遷徙至系爭選區內之吳國柱戶、楊佳蓉戶、黃佩晨 戶,共同以刑法第146條第2項虛偽遷徙戶籍之非法方法,使投 票發生不正確結果,爰依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 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等語 ;為此,於原審聲明:上訴人於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上訴人則以:附表所示吳國柱等人遷徙戶籍各有其因,並非為 投票而虛偽遷徙戶籍。縱認吳國柱等人係虛偽遷徙戶籍(假設 語氣),被上訴人所舉證據,不足證明伊有共同參與、指示虛 偽遷徙戶籍行為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原審判決上訴人於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於本院聲明: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答辯:上 訴駁回)。
本院之判斷
㈠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 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46條第2項定有明文。當選 人有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行為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 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 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修正前選罷法第120 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而刑法第146條第2項所謂「虛偽遷徙 戶籍」,根據戶籍法規定,應係指遷徙戶籍後未實際居住於戶 籍地,亦即「籍在人不在」之情形,並以刑事禁止規範,禁止 人民基於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之意圖,以遷徙戶籍而未實際居 住戶籍地之方式,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所謂「實際居住」, 隨著社會變遷,不應再侷限於以居家生活或住宿理解之傳統「 居住」概念。隨著交通工具與人際互動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工 作地與住家分處不同選舉區之情形所在多有,因長期工作而與 工作場所所在之選舉區生活密切關連,亦足以產生社群共同體 之認同,已屬不容否認之事實。是所謂政治社群之界定範圍也 應更加具有彈性,社群自我治理之民主正當性,自然不應僅侷 限於傳統上所理解之居家生活與住宿事實;人民基於持續就業 而與所處地區實質上建立政治社群之歸屬與認同感,也應成為 承認其在工作場所所在選舉區擁有選舉權,參與政治社群自我 治理之另一種正當性基礎。因此,選罷法第15條第1項以在選 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為取得該選舉區選舉權之資格要件 之規定,而「居住」或「實際居住」之認定,基於憲法保障選 舉權之意旨,即不應侷限於以居家生活或住宿理解之傳統「居 住」概念,而應擴及在某選舉區持續就業之事實。是只要在某 選舉區長期就業,該地區亦屬其日常生活重心所在,故將戶籍 遷入就業所在之選舉區,其長期持續就業之事實,亦得建構與 選舉區成員休戚與共之網絡,而成為政治社群之一員,當可因
而認定具有「實際居住」事實(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 決理由參照)。此外,現今社會選舉模式非各候選人單打獨鬥 為之,而係動員親朋好友組成競(助)選團隊投入選戰,則競 (助)選團隊在為候選人贏得勝選之目標下從事選舉各種相關 事務,顯然與候選人間形成緊密之共同體,若修正前選罷法第 120條所稱「當選人」之範圍僅限於當選之候選人本人,令各 候選人皆得由其周圍親友或助選人員出面承擔賄選、動員虛偽 遷徙戶籍等以不正方式妨害投票正確性之刑事責任,而得以脫 免自身應負之相關責任,自有嚴重悖離選舉現實之處,並將使 選罷法維護公平選舉之立法意旨消失殆盡;是從立法目的,修 正前選罷法第120條所稱「當選人」之範圍應為擴張解釋,不 限於候選人本人。然而,另一方面亦需顧及,選舉為民主制度 基石,當選無效之訴係以司法權否定多數人民政治選擇之結果 ,影響至為重大;解釋上若認可將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所稱 「當選人」直接擴及樁腳或競選團隊,而不問當選人是否知悉 ,或將舉證自清之責任轉由當選人負擔,僅因助選人員中一人 或數人之個別行為不當,即將其行為歸屬於當選人,責令當選 人負喪失當選資格之結果,將可能助長競選對手設局構陷之高 度風險,以達到使當選人失去當選資格之目的,亦非妥適;考 量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列刑事犯罪均為 故意犯,倘由當選人親為,應限於故意為之,始該當當選無效 要件,如由他人為之之情形,宜以當選人對他人為其所為修正 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行為,主觀上知悉且容 任為要件,不宜擴張至過失犯,始符法條文義及立法意目的; 且因候選人主觀上既有藉此擴大其競選活動範圍及假他人之不 法行為為己尋求勝選之認識,客觀上亦因此受有可能提高支持 票數而當選之利益,則其對他人為其所為修正前選罷法第120 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不法行為所致選舉公平性之侵害,即難 辭其咎,此時,他人賄選或動員虛偽遷徙戶籍行為所生不利益 風險自應歸由候選人承擔。
㈡經查,楊佳蓉與吳國柱、劉瀞文、李奕錦、林佳玲、陳淑榕、 陳邑誠、劉緯杰、王俐甯(即附表編號1至4、7至9、11,除楊 佳蓉外,其餘之人下稱吳國柱等8人)原皆非設籍於系爭選區, 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如附表所示由其本人、上訴人或潘 怡廷為受託人,將戶籍地址遷徙至系爭選區內之吳國柱戶或楊 佳蓉戶,並未實際入住,而取得系爭選舉選舉人資格及投票權 ,均於系爭選舉之投票日領選票投票等情,有警詢、偵訊筆錄 、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及系爭選舉卑南鄉○○村選舉人名冊在卷 可稽(原審卷第47頁至第261頁、第309頁至第350頁),並有 上訴人所提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111年度選
偵字第141、142號(下稱選偵141號、142號)及112年度偵字第8 號起訴書暨偵查案件電子卷證光碟可參(含警卷,即原法院11 2年度原訴字第20號刑事卷電子卷,外放),上開事實,可信為 真。足見楊佳蓉與吳國柱等8人僅係將戶籍分別遷徙至潘怡廷 戶籍地(吳國柱戶)及胡東成戶籍地(楊佳蓉戶),實際上並未居 住該址;佐以其等自陳如附表所示之工作地,亦非位於系爭選 區,查無有何足以與系爭選區建立密切連結而與該選區產生社 群共同體認同之情事,欠缺參與該選區政治社群自我治理之正 當性基礎,未合於選罷法第15條第1項所定「在各該選舉區繼 續居住4個月以上」之要件,其等並非本次選舉中系爭選區之 選舉人,僅因戶籍遷入登記屆滿4個月,而於形式上經選務機 關編入選舉人名冊,客觀上已該當刑法第146條第2項「以虛偽 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之要件。
㈢吳國柱戶係在供虛偽遷徙戶籍之用,吳國柱、劉瀞文、李奕錦 、林佳玲係基於意圖使上訴人當選而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 而為投票。
⒈吳國柱於偵查稱:我原戶籍在○○,但現於臺東市租屋、工作, 收不到信件,因為租屋地沒辦法讓我寄放戶籍,所以我找朋友 問,朋友帶我去辦遷戶口,才遷到○○,我另立一戶,是因為朋 友說我是別家的人,共有多少人遷入我的戶口,我不清楚,戶 口名簿我放在朋友家,該名朋友,我現在想不起來。如果有信 件,朋友會聯絡我。帶我去辦遷戶口的朋友,我都是透過另一 個朋友聯絡的,另一個朋友我忘了是誰等語(原審卷第90頁至 第92頁),而吳國柱遷徙戶籍,是與潘怡廷接洽,業據潘怡廷 自陳在卷(原審卷第74頁),可知吳國柱遷徙戶籍並於潘怡廷戶 籍地自立新戶,乃由潘怡庭陪同辦理並依潘怡廷之指示另立新 戶,其與潘怡廷平常無聯絡方式,尚需透過其他共同友人方能 取得聯繫,彼此應非熟識,而吳國柱於辦理新設戶籍(即吳國 柱戶)後,戶口名簿卻由潘怡廷持有掌控,嗣附表編號2.3.4. 所示劉瀞文、李奕錦、林佳玲等人分別於附表所示遷入日期, 遷徙至吳國柱戶,吳國柱均不知悉,顯見吳國柱戶應在供作虛 偽遷徙戶籍之用甚明。參以劉瀞文於偵查證稱:吳國柱戶籍地 址,我只認識潘怡廷,我跟潘怡廷說我的狀況,潘怡廷就給我 資料讓我自己去辦遷戶口等語(原審卷第102頁至第103頁、第1 07頁);李奕錦於偵查證稱:我認識潘怡廷,潘怡廷允許我將 戶口遷到她家,並跟我一起去辦戶口遷徙(原審卷第116頁至 第117頁),益見潘怡廷係吳國柱戶戶口名簿之實際持有人, 得提供該吳國柱戶之戶口名簿供劉瀞文、李奕錦辦理遷徙戶籍 。
⒉吳國柱雖稱係為收取信件而遷徙戶籍等語(原審卷第86頁),李
奕錦亦稱:因為我可能會回臺東工作,為了有地方收取信件, 所以就拜託潘怡廷讓我寄放戶籍等語(原審卷第116頁);惟潘 怡廷於偵查乃稱:吳國柱是因為他原本戶籍地在臺東縣○○鄉, 他那時候也是寄戶籍在別人家中,但之後他到臺東市工作,別 人就不讓他再寄戶籍了,而且他租屋處房東也不願意讓他寄戶 籍,所以才找我幫忙,讓他寄戶籍在我們家;李奕錦是我之前 在○○館工作時認識的同事,他跟我說他最近想要回到臺東定居 、工作,所以先將戶籍遷到我家等語(原審卷第63、74頁), 則其等就遷籍目的所述不僅有所出入,吳國柱、李奕錦亦均未 向潘怡廷提及代為收取信件一事,要如何達到其等所謂請人代 收信件之遷籍目的,實非無疑,遑論李奕錦自承仍居住在○○, 並未實際遷居至臺東(原審卷第121頁),堪認其等所稱之遷徙 目的並非可採。
⒊劉瀞文稱:因要與○○丈夫○○,而且小孩出生也要報戶籍,故當 時一定要將戶籍遷出○○家等語;惟潘怡廷於警詢時乃稱:劉瀞 文係我之前做○○○○銷售認識的朋友,她因為最近○○出狀況,跟 她丈夫○○了,丈夫他們家不給她掛戶籍,所以她先將戶籍遷到 我家等語(原審卷第63頁至第64頁),顯與劉瀞文所述不符; 且依劉瀞文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選偵字第142號電子 卷一第289頁至第290頁),其於000年0月0日即與○○丈夫○○, 與○○丈夫係於OOO年O月OO日始登記○○,女兒則係於000年0月0 日出生,可見其不論係○○、○○或小孩出生,均與其辦理遷徙戶 籍日「110年12月24日」相隔甚遠,且小孩出生後戶籍亦未登 記於吳國柱戶內,可見劉瀞文當時並無需立即遷徙戶籍之迫切 性,是其所稱之遷籍目的,並非可採。
⒋林佳玲稱:我平常住○○市○○路0段000號,並在上址經營○○○○○○○ ○○。111年2、3月間,我因跟○○吵架吵到要○○,就想離家出家 ,不想讓○○找到,所以才遷戶口。潘怡廷是我的客人,我請她 讓我遷戶口,潘怡廷就拿戶口名簿給我,我再拜託吳憶琪幫我 辦理遷戶籍事宜等語(原審卷第128、132、133頁);然林佳玲 於94年間即設籍於上開○○○地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參(選偵 142號電子卷一第291頁),可知林佳玲長久以來係於原○○○戶籍 地工作並居住,人地關係緊密,當不因遷換戶籍而鬆動;況且 ,如林佳玲不欲讓其○尋獲,大可一走了之,斷絕聯繫即可達 其目的,何需刻意大費周章遷移戶籍反留下追索痕跡;遑論其 於遷徙戶籍後,迄今仍繼續居住於原○○○戶籍地,則其單純遷 徙戶籍,並不足以達到避免爭吵或遠離○○之目的,是其所稱遷 徙戶籍之目的,有違常情,難認可採。
⒌潘怡廷自陳:我與上訴人是好姊妹等語(原審卷第80頁),吳國 柱戶既供虛偽遷徙戶籍之用,遷徙戶籍所需戶口名簿等資料復
由潘怡廷保管,從卷附楊佳蓉與陳淑榕110年8月2日LINE對話 紀錄(原審卷第277頁,見附件編號5),可知上訴人競選陣營於 110年間即籌劃虛偽遷徙戶籍尋求勝選事宜,吳國柱、劉瀞文 、李奕錦、林佳玲既未實際居住而遷徙戶籍至吳國柱戶,所稱 遷徙戶籍原因俱非可信,故潘怡廷與吳國柱、劉瀞文、李奕錦 、林佳玲係基於共同意圖使上訴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至吳國 柱戶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事實,至為明灼,洵堪認定。㈣楊佳蓉戶係供作虛偽遷徙戶籍之用,楊佳蓉、陳淑榕、陳邑誠 、劉緯杰、王俐甯係基於意圖使上訴人當選而虛偽遷徙戶籍取 得投票權而為投票。
⒈楊佳蓉將其戶籍遷徙至訴外人胡東明址設:○○鄉○○村○○路OOO巷 OO號之老家,新設一戶籍,實際未入住,取得系爭選舉之投票 資格後,於系爭選舉之投票日領取選票投票,業經本院認定如 上揭㈡所述,並有楊佳蓉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可參(原審卷第32 1頁)。楊佳蓉於偵查稱:我係因跟我○○發生爭執,他威脅到我 人身安全,才遷徙戶籍以躲避○○等語(原審卷第158、165頁)。 然其僅有形式上遷徙戶籍,並未更改實際居住地一事,亦據其 供承在卷(原審卷第165頁),難認單純遷徙戶籍,與保障自 身人身安全有何合理連結。參以,楊佳蓉於警詢時自陳:伊知 悉陳淑榕、陳邑誠、劉緯杰、王俐甯等人遷徙戶籍至其所設之 楊佳蓉戶,其中陳邑誠、王俐甯委託伊辦理遷徙戶籍,伊與潘 怡廷是很好朋友,伊復委由潘怡廷辦理(原審卷第160頁至第1 62頁),楊佳蓉係於111年3月7日設立楊佳蓉戶,倘如其所述 係因避難而遷徙戶籍,何以嗣後陳淑榕、陳邑誠、劉緯杰、王 俐甯即密接地將戶籍遷徙至楊佳蓉戶,顯違常情;另參附件所 示楊佳蓉與他人之LINE對話紀錄,可證楊佳蓉為上訴人助選之 積極性與投入性,其於附件編號6所示對話中,更對王俐甯直 言「那戶口裡全是她的票,都是專程遷過去要幫忙投票的」, 楊佳蓉於刑案就涉嫌刑法第146條第2項妨害投票罪,亦坦承認 罪,有其於刑案原法院112年8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可參(本院 卷第138頁)。從而,楊佳蓉所設楊佳蓉戶係供虛偽遷徙戶籍之 用,且其係基於意圖使上訴人當選而虛偽遷徙戶籍等事實,堪 予認定。
⒉陳淑榕、陳邑誠雖均稱:係為請人幫忙代收重要信件方遷徙戶 籍等語,惟其等戶籍遷入地即胡東成戶籍地目前無人居住,且 無人交代胡東明幫忙收信,胡東成亦不會回去收信等節,業據 證人胡東明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原審卷第150頁至第151頁);佐 以楊佳蓉、黃佩晨並未實際居住於該址,亦據楊佳蓉、黃佩晨 陳述在卷(原審卷第159、247頁),亦無從代為收取信件,足徵 該址實際上並無人得為陳淑榕、陳邑誠收取信件,亦無人受有
此請託,顯見其等上述遷徙戶籍之理由並不足採。⒊王俐甯於偵查自承:楊佳蓉當時有說請幫忙投票給有「琪」的 ,我就說好等語(原審卷第228頁),參以楊佳蓉於LINE中已告 知王俐甯:「那戶口裡全是她的票,都是專程遷過去要幫忙投 票的」(見附件編號6),堪認王俐甯應係基於意圖使上訴人當 選而虛偽遷徙戶籍。
⒋劉緯杰於偵查稱:我與○○於OOO年O月OO日○○,要將戶籍從○○家 遷走,我有請姑姑照顧小孩,姑姑家離潘怡廷家很近,我有工 作面試,也需要一個通訊地址,潘怡廷說可以幫我處理。我不 認識楊佳蓉,戶籍是潘怡廷幫我遷的,我根本不知道是誰家, 遷戶籍實際上也無法達到收受信件的通訊目的等語(原審卷第1 98、203頁);潘怡廷於警詢稱:劉緯杰說她○○,請我將戶口遷 到「臺東縣○○鄉○○路000巷00號」,是劉緯杰拿資料給我,我 幫她辦理,我不知道是誰同意劉緯杰遷入上址等語(原審卷第6 8頁),可知,就劉緯杰為何遷入不相識之楊佳蓉戶乙節,劉緯 杰與潘怡廷所述大相逕庭;審酌潘怡廷、楊佳蓉自陳彼此相識 (原審卷第80、159頁),楊佳蓉復稱:伊有委託潘怡廷代辦陳 邑誠、王俐甯將戶口遷至楊佳蓉戶等語(原審卷第160頁至第16 1頁),堪認潘怡廷應有取得遷徙至楊佳蓉戶所需戶籍資料之管 道,故當以劉緯杰所言:伊請潘怡廷辦理遷徙戶籍,伊不知道 遷至何家等語可採;循此,非但可證劉緯杰遷徙戶籍顯無法達 到方便收受信件之目的,亦徵遷徙至楊佳蓉戶所需戶籍資料, 潘怡廷亦能取得;參以劉緯杰於刑案就涉嫌刑法第146條第2項 妨害投票罪,已坦承認罪,則劉緯杰係基於意圖使上訴人當選 而虛偽遷徙戶籍之事實,亦堪認定。
⒌楊佳蓉自陳:知道好姐妹上訴人要參選,我很雀躍,我可能真 的有廣泛邀請不特定人去投票等語(原審卷第175頁),從附件 所示楊佳蓉與他人之LINE對話紀錄,可佐證楊佳蓉於系爭選舉 確為上訴人著力甚深;楊佳蓉、陳淑榕、陳邑誠、劉緯杰、王 俐甯既未實際居住,卻均於密接時間遷徙戶籍至楊佳蓉戶,所 稱遷徙戶籍原因復非可信,從而,楊佳蓉戶係在供虛偽遷徙戶 籍之用,且楊佳蓉、陳淑榕、陳邑誠、劉緯杰、王俐甯係基於 共同意圖使上訴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至楊佳蓉戶取得投票權 而為投票之事實,足堪認定。
㈤上訴人對潘怡廷、楊佳蓉與吳國柱等8人所為刑法第146條第2項 妨害投票行為,主觀上知悉且容任。
上訴人抗辯:伊僅受林佳玲委託而代辦遷籍至潘怡廷戶籍地, 其他均不知情等語。惟當選人對他人為其所為刑法第146條妨 害投票行為,是否知悉且容任,乃其個人內在之心理狀態,他 人本無從得知,於當選人否認之情形,即須綜合客觀情況,依
經驗法判斷之。又為端正選風,檢調機關多年來每逢選舉期間 均積極投入大量人力查察選舉不法行為,此已為一般社會大眾 所週知,故參與各項公職選舉之候選人及其競(助)選人員應 明知倘以賄選或幽靈人口等不正手段欲達勝選目的,如被查獲 ,恐將面臨刑事重罰及民事被宣告當選無效之高度風險,故候 選人鮮少親自實施上開不正行為,多推由與候選人有密切關係 ,且為候選人極其信賴之人為之。揆諸選舉之成本與當選之利 益最終本即由候選人一體承擔,故是否採賄選或幽靈人口等不 正手段當屬重大決策,更與候選人之政治前途息息相關,而其 他為候選人輔助競選之人仍係依候選人之指示而執行輔選、拉 票工作,若謂競(助)選團隊成員貿然動員幽靈人口投票部隊 ,未曾事先與候選人商議,或候選人毫不知情,不但顯然違背 論理法則,且自身將會涉及刑責,更會無端拖累候選人之政治 前途,是競(助)選團隊人員或候選人之親友應無甘冒刑罰制 裁之風險,而自行虛偽遷徙戶籍或動員幽靈人口投票部隊以投 票支持候選人之理,更無反其助選之目的及候選人之意願,私 擅為候選人動員幽靈人口投票部隊,陷候選人當選無效風險之 必要。因此,競(助)選團隊人員或候選人之親友在未經候選 人同意或授意下,即自發性辦理虛偽遷徙戶籍事宜以取得投票 權,甘冒擔負刑事罪責之危險,此顯有悖於經驗法則。經查:⒈對照上訴人、潘怡廷、楊佳蓉與胡東明於刑案所述,可知上訴 人與楊佳蓉、潘怡廷彼此為關係良好之朋友,亦與胡東明相識 (原審卷第50、80、152、160、176頁)。觀之附件所示LINE對 話紀錄,楊佳蓉尋覓投票部隊時,對於陳淑榕同意虛遷戶籍以 支持上訴人一事明確表示「好甘心!謝謝姐妹幫忙!我會轉告 小琪,真的很感謝」等語(見附件編號5),且與王俐甯對話 中提及「小琪媽媽是00」時,亦稱「她一定認識呀!那戶口裡 面全都是她的票」、「都是專程遷過去要幫忙投票的」等語( 見附件編號6);復於訴外人林志祥對話中提及「小琪那邊確 認會給60」、「而且我是要一次全拿!」(見附件編號8); 楊佳蓉既與上訴人關係良好,上開對話係其與親友私下所為, 當無刻意捏造或誇大陳述而為陷害之可能,足徵上開訊息內容 堪以採信,可見楊佳蓉確有將覓得投票部隊一事告知上訴人, 甚至有與其約定順利當選後之報酬及利益等節,洵堪認定;參 以楊佳蓉稱:LINE暱稱「○○○○○」是上訴人等語(原審卷第166 頁);而上訴人曾以LINE訊息要求楊佳蓉拍攝戶口名簿,楊佳 蓉隨即傳送楊佳蓉戶之戶口名簿翻拍照片,有其等LINE對話紀 錄在卷可查(選偵141號電子卷二第253頁,見附件編號10), 亦足佐證上訴人應知悉楊佳蓉覓得多人以虛偽遷徙戶籍之方式 為其增加選票。
⒉再者,林佳玲實際上係遷入吳國柱戶內,其遷入戶籍登記申請 書上除有上訴人之親筆簽名外,亦載明遷入地之戶長為「吳國 柱」(原審卷第315頁至第316頁),非但可證上訴人所持辦理 由潘怡廷所提供之戶口名簿係吳國柱戶之戶口名簿,且劉瀞文 、李奕錦早於林佳玲遷入吳國柱戶內,其等戶籍資料自會顯示 於吳國柱戶之戶口名簿上,上訴人既持之代為辦理,應當知悉 潘怡廷覓得吳國柱等人以虛偽遷徙戶籍之方式為其增加選票。⒊綜審上情,潘怡廷、楊佳蓉與吳國柱等8人有刑法第146條第2項 妨害投票行為,業經認定如上。附表所示戶籍地址分由潘怡廷 、胡東明提供,吳國柱等8人遷徙戶籍,由潘怡廷代辦或交付 資料者,達6件之多,可見潘怡廷參與甚深,其中,林佳玲部 分,上訴人更與潘怡廷直接接洽;上訴人與提供虛遷戶籍地址 之潘怡廷、胡東明均相識,亦與潘怡廷、楊佳蓉交情甚篤;潘 怡廷、楊佳蓉既為上訴人所信賴,若未經上訴人同意或授意, 當無貿然擅為上訴人動員幽靈人口投票部隊,陷好友上訴人於 當選無效之風險中。是從潘怡廷等人所涉妨害投票犯罪事實歷 程整體觀之,上訴人與該犯罪事實具相當密切性,並因此獲得 當選之利益,衡情上訴人對潘怡廷等人為其所為妨害投票行為 ,主觀上應屬知悉且予以容任。則上訴人抗辯:伊均不知情等 語,並非可採。
綜上所陳,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有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妨害投 票正確行為,依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l項第3款規定,其當 選無效等情,應可採信,上訴人所辯,不足為採。從而被上訴 人請求法院宣告上訴人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 判決上訴人當選無效,於法無違,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關於附表編號5、10、12、13所示范未季、 王春枝、趙柏毅、黃佩晨有無妨害投票行為,及兩造其餘之攻 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不足以 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附表:
編號 姓名 遷入地址 遷入日期 實際居住地 工作地 遷籍辦理(依申請書記載) 投 票 日 領票投票 1 吳國柱 臺東縣○○鄉○○村○○路00巷00號(潘怡廷住處,自立一戶) 110年7月9日 臺東市○○路00號 無固定地點 本人(繳附證件:臺東縣○○鄉○○村○○路00巷00號民國110年7月9日最近一期完稅房屋稅單影本) 有 2 劉瀞文 臺東縣○○鄉○○村○○路00巷00號(吳國柱戶) 110年12月24日 臺東市○○路000巷000號O○○1 無(○○) 本人(持潘怡廷交付之吳國柱戶之戶口名簿) 有 3 李奕錦 臺東縣○○鄉○○村○○路00巷00號(吳國柱戶) 111年2月16日 臺北市○○區市○○道○段00號O○ 臺北市(○○) 本人由潘怡廷陪同前往(持潘怡廷交付吳國柱戶之戶口名簿) 有 4 林佳玲 臺東縣○○鄉○○村○○路00巷00號(吳國柱戶) 111年3月11日 臺東市○○路○段000號 臺東市○○路○段000號,○○○○○○○○○ 被告吳憶琪(持潘怡廷交付吳國柱戶之戶口名簿) 有 5 范未季 臺東縣○○鄉○○村○○路00巷00號(吳國柱戶;111年5月5日遷回原籍) 111年3月7日 臺東市○○路00號 潘怡廷(持吳國柱戶之戶口名簿) 無 6 楊佳蓉 臺東縣○○鄉○○村○○路000巷00號(自立一戶) 111年3月7日 臺東市○○路○段000巷00弄0號 臺東市○○○○○○○○○ 本人(繳附證件:臺東縣○○鄉○○村○○路000巷00號最近6個月水費繳費收據及房屋稅籍證明) 有 7 陳淑榕 臺東縣○○鄉○○村○○路000巷00號(楊佳蓉戶) 111年3月7日 臺東市○○街00號O樓 臺東市○○○路000號O樓 本人由楊佳蓉陪同前往(持楊佳蓉戶之戶口名簿) 有 8 陳邑誠 臺東縣○○鄉○○村○○路000巷00號(楊佳蓉戶下) 111年3月11日 臺東市○○街00巷00號O○ 臺東市○○路00號,安○○○○○ 潘怡廷(持楊佳蓉戶之戶口名簿) 有 9 劉緯杰 臺東縣○○鄉○○村○○路000巷00號(楊佳蓉戶) 111年3月11日 臺東市○○路000號 臺東市○○路○段000號,○○○○ 潘怡廷(持楊佳蓉戶之戶口名簿) 有 10 王春枝 臺東縣○○鄉○○村○○路000巷00號(楊佳蓉戶) 111年6月6日 臺東市○○路000號 無 本人由王俐甯陪同前往(持楊佳蓉戶之戶口名簿) 有 11 王俐甯(原名王芷寧) 臺東縣○○鄉○○村○○路000巷00號(楊佳蓉戶) 111年6月17日 臺東市○○路000號 臺東市○○路○段000號,○○○○○ 潘怡廷(持委託書) 有 12 趙柏毅 臺東縣○○鄉○○村○○路000巷00號(楊佳蓉戶) 111年6月17日 臺東市○○○路000號 不詳(○○) 潘怡廷(持委託書) 無 13 黃佩晨 臺東縣○○鄉○○村○○路000巷00號(自立一戶,其原戶籍地位於○○村,為第二選區) 111年4月15日 臺東縣○○鄉○○村○○路000巷00號 臺東市○○路○段000號,○○○○○ 潘怡廷(繳附證件:最近6個月房屋電費繳費收據影本) 有
附件:
編號 傳送對象:陳佩宜(原審卷第272頁) 1 陳佩宜:(張貼新聞連結) 陳佩宜:台東市選區議員這麼激烈啊!10席19人選,真是可怕 楊佳蓉:對呀! 楊佳蓉:市長也退下來選 陳佩宜:妳今年是第Z選區吼 楊佳蓉:第二選區 楊佳蓉:我戶籍遷過去那 楊佳蓉:選舉完遷回來! 楊佳蓉:三年後再遷一次 2 傳送對象:陳佩宜(原審卷第273頁) 楊佳蓉:鄉長抓3500票當選 楊佳蓉:蠻準的 楊佳蓉:只是沒有中 楊佳蓉:(貼圖) 3 傳送對象:陳佩宜(原審卷第274頁) 楊佳蓉:(通話取消) 楊佳蓉:嫂...昨天太難過了,我下班後沒有睡覺直接去投票,接著在總部等開票結果 楊佳蓉:最先開議長議員的票!開到一半就知道議員應該輸了,議員輸,鄉長和○○應該也危險!結果...是真的!鄉長和議員都落選...阿母○○○○也落選 楊佳蓉:只有我姐妹當選!第二高票! 陳佩宜:(語音通話) 陳佩宜:(新聞連結) 4 傳送對象:林蕙玟(原審卷第276頁) 林蕙玟:戶口最好,不要遷來遷去 林蕙玟:會麻煩 楊佳蓉:對呀!尤其敏感時機 林蕙玟:之前那個大哥也是 楊佳蓉:所以...還是乖乖的... 林蕙玟:對啊 林蕙玟:選舉的時候幫忙就好了,不要遷戶口 林蕙玟:以後遷回去很麻煩很多事情要辦 楊佳蓉:(貼圖) 楊佳蓉:真的很麻煩 5 傳送對象:○○○○○○○○○(即陳淑榕) 對話日期:110年8月2日 (原審卷第277頁至第279頁) 楊佳蓉:姐妹!我想請問明年底的選舉,你們家有政治立場嗎? 楊佳蓉:因為小琪要選代表,如果沒有...戶口能不能在明年五月時先遷到他們那,選舉完再遷回來 楊佳蓉:這不影響我們之間的感情喔!如果可以幫忙非常感激,不能幫忙朋友情依舊在的 陳淑榕:我本身是沒有,我妹應該也是沒有,我可以啊! 楊佳蓉:太感謝了 楊佳蓉:因為是新起之秀,所以每一票都非常珍貴 陳淑榕:不會啦!能幫忙上是重點!也祝福她能夠順利 陳淑榕:(貼圖) 陳淑榕:到時候要遷戶口時,你再跟我說一聲,我怕我忘記了 陳淑榕:(貼圖) 楊佳蓉:好甘心!謝謝姐妹幫忙!我會轉告小琪,真的很感謝 6 傳送對象:(○○)○○(即王俐甯) (原審卷第280頁) 楊佳蓉:王春之是誰? 王俐甯:我媽媽 楊佳蓉:好的 王俐甯:辦低收是我媽媽要辦 楊佳蓉:小琪媽媽是○○ 王俐甯:原來 王俐甯:(收回訊息) 楊佳蓉:她一定認識呀!那戶口裡面全都是她的票 楊佳蓉:都是專程遷過去要幫忙投票的 7 傳送對象:○○○首領(即上訴人) (原審卷第281頁) 楊佳蓉:○○!辦低收要準備什麼? 吳憶琪:明天問清楚跟你說 吳憶琪:我人在外面 楊佳蓉:好喔 吳憶琪:王春枝這個人有去辦公室剛好遇到阿母!阿母已經協助了喔! 楊佳蓉:好的 8 傳送對象:林志祥(原審卷第282頁,選偵141號電子卷二第175頁至第187頁) 楊佳蓉:老公 楊佳蓉:你有沒有叫誠投票 楊佳蓉:(貼圖) (中間省略) 楊佳蓉:下午要想辦法催票喔! 楊佳蓉:鄉長危險! 林志祥:好 (中間省略) 林志祥:我準備去找妳囉 楊佳蓉:來讓我抱抱吧 林志祥:好 楊佳蓉:我都沒有睡 楊佳蓉:老闆不太好 楊佳蓉:應該輸了 楊佳蓉:(貼圖) 林志祥:@@ 楊佳蓉:老闆輸了 林志祥:差很多嗎 林志祥:呃 楊佳蓉:該贏的地方都沒有贏 (中間省略) 楊佳蓉:老公 楊佳蓉:(貼圖) 林志祥:又 林志祥:小琪跟阿母沒問題 楊佳蓉:小琪會上 楊佳蓉:但老闆確定輸了 林志祥:嗯嗯 (中間省略) 楊佳蓉:我昨天晚上到現在都沒有吃飯 林志祥:老婆小琪的宣傳車費用要收嗎 林志祥:呃 林志祥:不是有叫外送嗎 楊佳蓉:還是要啊 林志祥:好 楊佳蓉:她有當選不是落選 林志祥:因為要2萬多 (中間省略) 楊佳蓉:小琪那邊確認會給60 楊佳蓉:而且我是要一次全拿! 林志祥:好 (以下省略) 9 傳送對象:許文嘉(選偵141號電子卷二第189頁至第193頁) 楊佳蓉:明年年底選舉你有政治立場嗎? 許文嘉:沒有 許文嘉:但我對民進黨很不爽 楊佳蓉:我有一個最要好的姊妹住○○○,明年年底選代表...想拜託你!五月戶籍能否遷到他們那~投票選舉完再遷回來,我這輩子應該就拜託你這次 楊佳蓉:(表情符號) 楊佳蓉:我下屆總統要支持柯文哲 楊佳蓉:這次疫情真的讓我吃足苦頭 楊佳蓉:但政府官員每個口袋都飽飽 許文嘉:(貼圖) 許文嘉:我想想 楊佳蓉:(貼圖) 楊佳蓉:別想太久 許文嘉:(貼圖) (以下省略) 10 傳送對象:○○○首領(即上訴人) (選偵141號電子卷二第253頁) 吳憶琪:好 吳憶琪:○○ 吳憶琪:戶口名簿可以拍給我嗎? 吳憶琪:(未接來電) 吳憶琪:(未接來電) 楊佳蓉:(戶口名簿翻拍照片) 吳憶琪:○○,現在有空嗎? 吳憶琪:老闆找你,一下就好 楊佳蓉:去哪? 吳憶琪:等等 吳憶琪:我問清楚 楊佳蓉:(語音通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