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李燕梅
代 理 人 丁威中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淇羨律師
賴承恩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未滿新臺 幣(下同)10萬元者,徵收費用500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 ,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第26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 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李燕梅與相對人陳坤宋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 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聲 請人61,49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 第1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500元,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 用,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 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怡雅